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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与其他权利冲突的原因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0:35:53
  • 摘要

    1.从经济根源的角度看,趋利性是引发商标权与其他权利冲突的直接起因。2.从知识产权特点的角度看,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地域性是引发商标权与其他权利冲突的便利因素。3.从商标权与其他权利取得程序的角度看,商

  • 商标权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商标权与其他权利冲突的原因图
  • 1.从经济根源的角度看,趋利性是引发商标权与其他权利冲突的直接起因

  • 商标、商号、外观设计、域名和商品名称、商品装潢等均是商业标识,是企业信誉的载体,与企业的发展状况息息相关。企业为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企业商号和知名商品,为树立自己的品牌,往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采取加大广告宣传力度、提高产品质量以及增强售后服务等手段,不断提高商标、商号、商品名称等的市场知名度,提升商标、商号、商品名称等自身的价值,从而为企业发展带来巨大的商业利益。名人的美术作品、名人的姓名,本身具有较高的社会信誉,能产生一定的市场效应,如作为商业标识,能给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利益。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企业商号、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所具有的识别功能,不仅能够促进生产经营者不断提高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更重要的在于能够引导公众做出消费选择,有利于扩大生产经营者的市场知名度,从而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在目前有些行业,商品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驰名的、著名的商业标识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为广大公众提供了稳定的高质量的商品或服务,赢得了公众的认可和信赖。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使注'意力成为一种资源。一些人将他人享有很高知名度的智力劳动成果注册为商标,作为商号、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等商业标识,目的在于无偿占有他人的商业信誉,并借此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从而轻而易举地获得他人用辛勤劳动所创造的智力成果所能带来.的巨大商业利益。这种“搭便车”的行为固然可以节省大量的经营成本,但也冒着将被法律制裁的风险,因而是不可取的。

  • 2.从知识产权特点的角度看,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地域性是引发商标权与其他权利冲突的便利因素

  • 商标、商号、著作权,外观设计等均属于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最主要的特点是无形性和地域性商标权、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以及域名权等作为一种无形资产,虽然取得这些权利的法律程序不同,著作权实行自动产生的原则,作品一经创作,即产生著作权;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域名权都是由国家行政机关授权产生。但它们都不具有物质形态,不占有一定的空间,权利主体对它们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占有,而是表现为法律的确认,它们不像有形财产,权利主体可以时刻对标的物进行实际控制。因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他人的商标、商号、作品、外观设计专利等,非常容易逃避权利人的控制和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而且,商标权与其他权利冲突的后果,也不像有形财产受到侵权时表现出来的实际占有和有形的损坏。将他人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号登记注册,将他人的美术作品、外观设计专利注册为商标,或者将他人享有较高商誉的商号作为商标注册,侵害的是他人的信誉、商品声誉和企业商誉,造成市场混淆,使他人对原市场占有份额的减少或者将要减少。知识产权具有的地域性特点,尤其使商标与商号冲突留有空档。驰名商标在全国受保护,而著名商标保护受地域限制,只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辖区内受保护,超出所辖区域,著名商标则不享有受保护的特权。商号受法律保护的地域更窄,这囿于企业名称登记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省级、市级、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四级分级登记管理的体制。企业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只要在四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自辖区内,不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即可核准,超出各自辖区则不受保护。这在法律制度和行政管理体制上,为将他人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号登记注册留了方便之门。

  • 3.从商标权与其他权利取得程序的角度看,商标权与其他权利分别由不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调整,发生权利冲突不可避免

  • 从商标注册程序看,商标局主要是从两个方面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审查:首先是有关禁用、禁注条款的审查,即看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或使用的标志;其次是有关相同近似问题的审查,即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为基础,根据商标局制定的审查准则,看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其基本手段是采用“商标注册与管理自动化系统”进行在先商标的查询。因此,就常规的商标审查内容而言,并不包括是否与其他在先权利冲突的审查。而且,立法上对在先权利的范围、保护条件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就具体案件而言,往往需经当事人举证来认定在先权利的存在与否,主管部门无法也不应该代替当事人来主张权利。这就使商标权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具有一定的必然性。

  • 从企业名称注册程序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中,并不存在对在先权利的关注。只要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的实质性条件,即不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就可以获得合法授权。同时,在目前尚不存在企业名称登记时的一些诸如与商标联合检索、公示异议等程序性要求,所以大量的恶意或善意的将他人在先商标作为商号加以使用情况“合法”地存在着。

  • 从域名注册程序看,域名注册遵循《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该《办法》虽然规定,三级域名不得使用他人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商标名称,但同时又规定,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不负责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商标管理部查询用户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冲突。由现行立法状况造成的这两种制度之间存在的“缝隙”,使别有用心者有机可乘,也使无辜者陷入纠纷之中。

  • 从对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审查制度看,由于商标法和专利法对主管机关和审查制度的规定不同,导致出现一些商标和外观设计不应当授权而被授权的现象,从而有可能发生权利冲突。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并授予专利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负责受理和审查商标申请,并予以核准注册。但是,我国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采用的是初步审查制度,即对外观设计是否是“新”的不进行审查;而对商标新颖性的要求与外观设计不同,主要是要求新商标与在先商标不发生冲突,而无法审查是否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这样就可能出现不应当授予专利权或商标权的情况,并可能由此产生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

  • 4.从商标、商号、美术作品、外观设计专利、域名等构成要素的角度看,构成要素相同是引发商标权与其他权利冲突的客观基础

  • 商标、商号、美术作品、外观设计专利、域名、姓名、商品名称及商品装潢的构成要素,均是由文字、图形和颜色,以及这些要素的组合构成。商标与商号、美术作品,外观设计专利、域名、姓名、商品名称及商品装潢由不同的文字、图形和颜色及其组合构成,如果这些商业标识使用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颜色及其组合,即是引发商标权与其他权利冲突的客观基础。如果商标与其他商业标识使用的文字、图形、颜色及其组合不相同或者不近似,也就不可能产生权利冲突。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工商标字(1999)第81号]第四条规定:“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下同),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该规定指出,商标与商号使用了相同或近似的词汇,是认定商标与商号发生冲突的客观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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