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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专用权海关保护措施的申请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0:34:23
  • 摘要

    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境的,可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采取商标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 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境的,可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采取商标权保护措施的申请。在海关总署进行商标权保护备案的商标权权利人或其代理人,请求海关就即将进出境的侵权嫌疑货物采取保护措施的,应根据《条例》的规定向进出境地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照海关的要求附交有关侵权嫌疑货物的实物、图片或者其他证据。根据《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注册商标专用权海关保护措施的申请图
  • (1)申请保护的商标权名称、海关备案号;

  • (2)侵权嫌疑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营业场所;

  • (3)侵权嫌疑货物名称、规格等有关情况;

  • (4)侵权嫌疑货物可能进出境的口岸、时间、运输工具、收货或者发货人等有关情况;

  • (5)有关侵权的证据;

  • (6)请求海关采取的措施;

  • (7)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内容。

  • 请求海关采取措施的申请书须用中文书写。提交的其他文件如系外文,应附交中文译本。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应在请求海关采取的措施中明确提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请求。

  • 权利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申请时应出示备案证书和身份证明。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向海关提交权利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 根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交与进口货物到岸价格或者出口货物离岸价格等值的担保金。对未能确定到岸价格或者离岸价格的,应根据海关估定的金额提交。

  • 商标权权利人事先未在海关总署备案而向海关申请采取保护措施,须按规定向海关总署同时提交备案申请和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文件。

  • 权利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的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不符合上述规定,进出境地海关不予接受。

  • 权利人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后又要求撤回的,应在海关做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决定之前向海关提交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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