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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设计应该符合商标法的要求(3)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0:26:32
  • 摘要

    三维标志的禁用条件。禁止使用他人的驰名商标。不得损害被代理(表)人的商标权益。禁止使用虚假地理标志。

  • (10)三维标志的禁用条件。《商标法》第12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如果核准以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作为标志的商标注册申请,将使同类商品生产者正常的生产活动受到限制,因为这些商品的形状是同类商品生产所无法避免的。

    驰名商标的设计应该符合商标法的要求(3)图
  • (11)禁止使用他人的驰名商标。2001年修改后的商标法增加了保护驰名商标的内容,明确规定禁止以复制、摹仿、翻译的方式使用他人的驰名商标。具体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用于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包括服务)上而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仅申请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使用也在禁止之列;第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用于与该驰名商标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包括服务)上,有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有受损害之虞的,不仅申请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使用也在禁止之列。而用于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包括服务)上则更在禁止之列。(12)不得损害被代理(表)人的商标权益。《商标法》第15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损害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利益,违反了民事代理的基本原则。

  • (13)禁止使用虚假地理标志。《商标法》第16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由于地理标志具有标示决定商品特定品质、信誉等特征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来源于特定地区的功能,如果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但其所表明的商品却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往往会误导公众,而且对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生产者也不公平。所以,非真实的地理标志,当禁止使用。不过基于历史形成的原因,《商标法》第16条规定:“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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