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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种类(2)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0:25:27
  • 摘要

    3.注册商标跨类保护纠纷中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4.商标与商号冲突纠纷中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

  • 3.注册商标跨类保护纠纷中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种类(2)图
  • 《商标法》第13条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通情况下,法律对注册商标只实施同类保护,若想获得跨类保护,则须以该商标系驰名商标为前提。因而,在涉及注册商标跨类保护的司法案件中,就需要对该注册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进行认定。

  • 对注册商标请求跨类保护的,既可通过行政途径,也可通过司法途径商标权人直接诉诸法院请求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予以救济的情况,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须对所涉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进行司法认定。对于商标权人诉诸行政执法途径要求进行跨类保护的情况,商标权人须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规定向国家商标局提出驰名商标认定的请求,这属于行政认定。4.商标与商号冲突纠纷中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

  • 商号是企业名称中的核心词。一般企业名称的结构是:行政区划名称商号+行业+组织形式,如“北京市正大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中,“正大”就是商号。商标与商号都是经营者着力宣传的商业性标识,商标的注册须在全国范围内确保在同类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没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注册,而企业名称的注册审查权在各个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只需在该区域范围内同行业的企业名称不重复即可。因而,商号即企业名称的核心词重合的很多,商号与商标的相同或相似也大量地存在。商标是合法注册取得,商号也是经合法注册取得,两者均属于合法权利,如果客观上存在冲突,一般会判令商号权人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即,使用企业名称的整体,不得突出使用商号,以避免与商标的混淆侵害商标权人利益。如果是在不同类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作为商号,则一般商标权难以主张禁止或要求规范使用的请求,这样就涉及诉争的商标是否驰名的事实。只有驰名商标的权利人,才有权制止该类攀附或者削弱其商标显著性的行为。因而,当事人以他人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中会涉及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

  • 5.被告反诉或者抗辩中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

  • 前述均为商标权人主张驰名商标认定的类型,一般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案件均属前述类型。不过,我们并不能因此说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请求权只属于原告。事实上,在原告以被诉商标的使用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的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以原告的注册商标复制、墓仿或者翻译其在先未注册驰名商标为由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也同样涉及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当然,这是被告主张的,应当由被告对其在先未注册商标驰名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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