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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0:17:35
  • 摘要

    《商标法》主要从“静”的方面对商标进行规定,即权利的产生和维持必须通过注册这一行政手续;《反不正当竞争法》从“动”的方面对其进行规定,即以在营业活动中取得方面的事实上的利益为直接对象。

  •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除商标法之外,各国为商标提供法律保护的重要法律之一。《商标法》主要从“静”的方面对商标进行规定,即权利的产生和维持必须通过注册这一行政手续;《反不正当竞争法》从“动”的方面对商标进行规定,即以在营业活动中取得商标方面的事实上的利益为直接对象。在侧重点上,《商标法》着重对注册商标提供法律保护和进行管理,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主要为未注册商标提供法律保护。但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仅规定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没有涵盖未注册商标。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图
  • 故此,为了对未注册商标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我国应适时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明确规定,未经未注册商标使用人的允许,擅自使用未注册的商标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享有“禁止权”,如果给未注册商标使用人造成损失的,还有权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应探讨的是,建立上述制度是否应对未注册商标驰名与否进行限定,申言之上述制度是适用所有的未注册商标还是仅适用驰名的未注册商标。小编认为,由于我国存在大量的未注册商标,如果对每一个未注册商标都提供上述法律保护则不符合商标法鼓励使用注册商标,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减少商标纠纷的目的。因此,只能对使用人投入了大量心血,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未注册商标提供上述法律保护。但鉴于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缺乏操作性,立法规定的相对模糊给行政机关、司法部门在认定驰名商标方面带来了困难,驰名商标实际上被置换成“全国知名”商标,使得许多地方性驰名商标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对此,日本法律规定,“驰名并非必须在全国驰名,仅在某一地区驰名即可”。

  • 基此,有学者认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未注册商标的驰名要求应作如下规定:第一,驰名区域应限定在某地区(如地市级)即可;第二,为该地区购买其商品或接受其服务的消费者所熟悉即可,不能要求该商标在与有关商品或服务有正常联系之外的其他公众中也具有知名度。但由于所谓的地方驰名商标并非是法律意义上的一种分类,实为各地方创名牌商标的一种战略;且地方驰名商标的认定取决于该地方消费者的认同或地方有关部门的认定,很难确保法律适用上的统此外,适用全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地方驰名商标的保护也予以规定,于法理上难以自圆其说。因此,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未注册商标时该未注册商标应是全国驰名的未注册商标,但应进一步增加认定上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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