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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在先权利之专利权与著作权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20:16:59
  • 摘要

    文中介绍了商标注册遇到外观专利权与著作权的在先权利可以提出异议。

  • 外观专利设计权指权利人依法对其外观设计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利,其权利客体为外观设计。著作权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领域里的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其权利客体为作品。初审认定的商标为什么会侵犯他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著作权呢?

    商标注册在先权利之专利权与著作权图
  • 从商标、外观设计、作品的构成来看,商标由文字、图形、三维标志、颜色组合等要素构成。外观设计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组合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作品包括文学作品、艺术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等,商标、外观设计,作品绝大多数情况下区别明显,不会发生混淆。例如,以“长城”商标为例,它仅属于文学商标,缺乏著作权法要求的最低程度的独创性,不能归入文学、艺术、科学领域,不构成作品。同样,它也不具备专利法上外观设计所要求的新颖性、实用性。因此,“长城”只能成为商标,不能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和专利法意义上的外观设计。在少数情况下,商标、外观设计、作品确实会发生重合。如一件商标具有独创性,是美术作品,受著作权的保护,同时它还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可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而有的外观设计、作品又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条件,具有识别性,可以申请商标注册。这方面典型的例子是可口可乐的饮料瓶子,可口可乐原用普通瓶子灌装,后来设计出一种上粗、腰细、类似人体曲线的立体形状,该立体表达本身属于一种美术作品,富有美感,适于工业应用,带动饮料销量猛增。可口可乐公司为了防止其他同行业竞争者仿冒,将瓶子外形申请并取得了外观设计专利权。由于外观设计专利权有保护期的限制,保护期满后,社会公众可以无偿使用。于是可口可乐公司又将之申请了商标注册,从而持久地保证了饮料的销量。

  • 上述例子中,美术作品著作权人、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商标权人为同一主体,权利之间不会发生冲突,如果权利分属于不同的主体时,就可能出现权利冲突,具体而言,就是在后商标申请侵犯在先著作权或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此时,在先著作权人或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就有必要运用商标异议这一武器来保卫自己的权利,而申请商标注册的企业也有必要了解商标异议程序,以提出正当抗辩理由,保护自已一方的权利。(1)初审认定的商标未经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许可,将其外观设计申请注册商标的,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可以依据商标法第31条,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还可以依据专利法第57条,主张初审认定的商标属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对于专利侵权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申请法院判决商标注册申请人停止以其外观设计申请专利并同时通知商标局对该商标申请不予注册。

  • (2)初审认定的商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其美术作品申请注册商标的。在先著作权人可依商标法第31条,提出商标异议,由商标局裁定驳回商标注册申请;还可以依据著作权法第47条,主张初审认定的商标侵犯其著作权,诉请法院责令商标注册申请人停止以其作品申请商标注册并通知商标局对其注册申请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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