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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商标异议一定能通过吗

  • 作者: 十象商标 发布时间:2024-01-12 19:57:58
  • 摘要

    提异议后分为异议理由不成立、部分商品成立、全部成立。并不是提了异议以后一定能通过。文中还接受爱了同心商标异议案例。

  • 商标局在收到异议答辩书后,即对异议双方的异议理由和答辩,以及事实进行调查和审议。通常进行书面的审议,必要时也可以举行听证。并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裁定。未答辩的或者未按期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的依法律和事实的裁定。

    提商标异议一定能通过吗图
  • 异议裁定的结果有全部成立、部分成立、不成立三种形式。

  • (一)异议理由不成立,被异议商标可以注册,商标局继续该商标的注册工作。

  • (二)异议理由在部分商品上成立如果被异议商标在部分申请的商品上不予注册,比如仅仅在某一个或者几个商品上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则其他商品上可以注册。假设,被异议商标为“大江”,申请使用在第9类的“计算机、电开关、眼镜”商品上,而异议人的在先注册商标“大江”仅仅使用在“眼镜”商品上。由于异议人的注册商标权仅限于“眼镜”商品,而“眼镜”与“计算机”和“电开关”为非类似商品,可以由不同的人分别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注册商标仅仅在一个商品上相同,则商标局可以裁定异议理由部分成立,被异议商标在“眼镜”商品上不能注册,而在其他商品上可以注册。这是现行《商标法》的主要修改的内容之一。过去,只要异议理由成立,不管是在部分商品上成立,还是在全部商品上成立,都一律裁定被异议商标在全部商品上不能注册。

  • 有时会对被异议的商标和被异议人不太公正。比如,有时被异议人愿意放弃在部分商品上的注册要求时,但由于商标局裁定理由成立,并且不给予所有商品上注册,使得被异议人的合理要求和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特别是有时异议理由成立的部分商品并不是被异议人迫切需要得到保护的商品,却不能放弃这些商品,而保留重要的商品。被异议人不得不重新办理被异议商标在未被禁止注册的商品上的注册,从而不必要地造成被异议人的费用和时间上的损失。因此,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异议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成立的,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这充分考虑到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双方的权益,更为平合理。

  • 对于异议在部分商品上成立的,刊登部分商品的注册公告,并颁发商标注册证,但仅仅包括异议未成立部分商品上的注册。(三)异议理由在全部商品上成立

  • 异议理由在所有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商品上成立,则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公告,裁定前已经登注册公告的,要撤销注册公告。

  • 按现行《商标法》的规定,对于异议裁定,如果不服,异议人或者被异议人都可以在规定的期限(收到异议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从此有关商标注册与异议进入复审程序。商标异议案例分析:“同心”商标异议案

  • 案情简介:某企业于1992年4月2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心”商标,使用在国际分类第29类申请注册“同心+图”商标,商标局给予公告(第374期)。在异议期内,宁夏某单位对于该商标的注册提出了异议,理由是“同心”是宁夏的县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未答辩。

  • 商标局裁定:商标局认为该商标中的文字“同心”不仅仅是县名,并且还含有“同心协力”之意,已经有第二含义。因此,异议人所提的理由不存在,被异议商标给予注册。

  • 启示:

  • (1)商标异议可以由利害关系人提起,比如与自己已注册或者在先申请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或者侵犯其他权利。其他人,包括与该商标并无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也可以提出异议,如本案的异议人。事实上商标法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在异议期内对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

  • (2)不仅仅涉及损害第三人权利的商标可以作为异议理由,凡是违反商标法规定的任何理由,都可以作为异议理由。

  • (3)本案中,虽然有图形,但并不对于文字异议裁定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有无图形,本案的裁定结果都是一样的。

  • (4)在本案的裁定中“第二含义”的提法有待商榷。在涉及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商标的审查、异议、评审中,注册机关习惯于使用行政区划名称的第二含义来作为裁定的理由本身并无错误,问题在于事实上,有些行政区划的名称,无论是从历史,还是从含义本身的重要性看,其所谓的“第二含义”其实比“第一含义”(即行政区划名称)更早或者更强。如本案中,普通人看到“同心”首先联想到的是“同心协力”中的同心,或者同心圆的“同心”,而不是宁夏的同心县,因此,作为宁夏一个县的行政区划名称才是第二含义。再比如,“黄山”是以风景著名的一座山的名称,比作为安徽黄山市的名称要早得多,显然作为行政区划的名称才是第二含义。因此,上述习惯的“第二含义”的提法不妥当,也不准确。应当以“另有含义”取代“第二含义”可能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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