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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认知中的四种错误思维

  • 作者: 商标动态 发布时间:2024-01-12 19:56:51
  • 摘要

    在司法实践中笔者发现很多业内人士在对商业秘密的认识中存在四种典型的思维误区具体论述如下。一、“想当然”思维这种思维的特点在于对概念一知半解凭借表面认识而武断地做出解释。例如在高

  • 在司法实践中笔者发现很多业内人士对商业秘密的理解存在四种典型的思维误解具体讨论如下。

    商业秘密认知中的四种错误思维图
  • 一、思考想当然

  • 这种思维的特点是对概念知之甚少并以表面理解武断地进行解释。例如在填写高考志愿者时许多考生和家长不了解一些专业的名称只是对每个专业感觉选择不真正理解专业内涵当考生上大学时专业不符合自己的兴趣他们最初的想法也非常不同。例如信息管理(实际上是档案)被误认为是计算机相关专业生物医学工程等同于医学土木工程等同于建筑等。

  • 这种想法也存在于商业秘密中。例如由于商业秘密的组成需要秘密许多人认为从公共场所获得的大数据不构成商业秘密(所谓的大数据是指使用某种统计工具或方法收集、管理和应用的数据集用于某种趋势预测、总体决策或综合管理)。事实上上述理解是对商业秘密秘密的典型理解。

  • 例如一家商业数据库公司在全国各县市派出调查人员从公共渠道收集当天市场的木材价格并在当天整理汇总形成表格出售给另一家商业公司。同时在销售过程中双方还签订了相关的保密合同同意买方只能将数据用于内部商业决策参考而不能传播数据公司本身也对数据表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那么这样的大数据能构成商业秘密吗?作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

  • 商业秘密的秘密是指相关信息不被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道和容易获得。对秘密的调查一般基于两个因素一是商业秘密开发者消耗的人力和财力二是他人正当获取商业秘密的难度。考虑第一个因素的原因是虽然一些信息是通过公共渠道获得的但权利持有人已经编辑和排列消耗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也可以根据劳动成果得到保护。P协议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商业秘密作为一个整体或者作为其各个部分的具体结构或者组合通常通常不知道或者容易获得这些信息。换句话说如果一个信息的所有组成部分都可以通过公共渠道获得但是如果这些大量的组成部分汇编整理出来产生一定的效果或者价值别人不经过一定的努力和成本就很容易获得也可能构成商业秘密。在上面提到的例子中虽然每个地方的木材价格数据在当地都是公开的但是每个地方的相关领域人员不容易获得全国其他地方的相关数据整理获取全国数据信息需要付出很大的调查成本。所以可以认为是构成商业秘密的秘密。

  • 二、极端思维

  • 这种思维的特点是一切都走向极端而不是一个接一个忽略了积极和消极的可能性。下面的笑话解释了极端思维的可怕性一个男人向他的女朋友求婚他的女朋友提供了条件没有奥迪和两层的别墅就别来找我。”男士回去告诉父母后父母劝他分手因为“车好办家里的劳斯莱斯卖掉买几辆奥迪还没问题只是这二层别墅咱总不能把这五层楼扒掉三层吧太可惜了你和她还是算了吧没必要为了追她咱家还得拆房子。”

  • 在商业秘密纠纷中商业秘密意义上的客户名单一般包括客户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然而这种理解并不是绝对的。例如在莱克利和新维瞳孔公司〔宁知民终字第一号〕在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二审法院认为对于有多种合同关系的客户对各种商业习惯、交易需求、价格底限等有深入的了解因此这些客户信息可以构成商业秘密意义上的客户名单相比之下对于那些只是偶然进行一次性交易的客户由于缺乏证据证明相关企业掌握了不同于相关公共知识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这些客户信息不能构成商业秘密意义上的客户名单。另一个例子是由于一般业务往来企业收集了包含客户信息的名片但没有进行实质性的业务合作。由于他们没有掌握不同于相关公共知识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因此很难被认定为商业秘密意义上的客户名单〔参见粤高法民三终字第号〕。

  • 三、无关推理思维

  • 这种想法是把两件没有因果关系的事情联系在一起。例如许多人认为甜的人很容易被蚊子叮咬。事实上蚊子根本闻不到血的味道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但蚊子对热特别敏感甚至是可以区分摄氏度的差异。因此当我们呼出二氧化碳和水蒸气时我们会招募蚊子。

  • 商业秘密维护中最常见的推理误解是商业秘密的范围越大保护效果越好最好包括与企业相关的整体业务信息。事实上保护范围和保护效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 首先商业秘密的范围与保护强度不呈正相关。保护范围越大有时会削弱保护强度。例如如果商业秘密的范围无限扩大一些不重要的一般信息实际上会被纳入保护范围。如此庞大的信息接触人群也很大相应的保护水平也会显著降低。事实上它稀释了真正核心秘密的安全强度。在可能的诉讼中这些非核心信息在实用性的组成部分存在问题被否定为商业秘密但由于整体保密水平的降低真正的核心秘密存在保密性组成部分问题存在被否定为商业秘密的风险。

  • 第二法院很难支持抽象和一般的保密条款。为了节省商业秘密的差异化管理成本许多企业只是在员工入职协议中就包装保密条款达成一致即离职后不得泄露使用公司知道的所有相关商业信息等。事实上这样的协议也是无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判例中表示没有明确保护内容和范围的商业秘密合同不构成有效的商业秘密保密条款。

  • 四、无中生有思维

  • 这种思维就是为了规避法律责任而强行制造条件以符合法律的某种要求即“有条件要上没有条件制造条件也要上。”

  • 所谓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拆卸、测绘、分析从公共渠道获得的产品获取产品的相关技术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律解释)〔〕号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二条规定通过反向工程的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践中许多人以不正当的方式了解他人的商业秘密被权利人起诉为了辩护其申请并聘请专业机构在诉讼过程中识别相关的商业秘密(如产品成分)并主张商业秘密通过反向工程收入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了解他人的商业秘密以反向工程为理由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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