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罗娜啤酒商标侵权纠纷
- 作者: 商标动态 发布时间:2024-01-12 19:53:53
- 摘要
原告百威英博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简称百威公司)被告厦门古龙进出口有限公司(简称古龙公司)百威公司系“卡罗娜·爱科拉”“科罗娜”“及图形”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其在我国境
原告百威英博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威公司)
被告厦门古龙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龙公司)
百威公司是卡罗娜·爱科拉科罗娜被许可的图形商标用户在中国销售啤酒时将中文科罗娜和英文同时使用图形商标。古龙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啤酒使用啤酒瓶卡罗娜一词用于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书和中文标签样本。经审理发现这批进口啤酒来自涉案商标的同一权利人。百威认为古龙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于是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古龙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万元。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古龙公司通过合法渠道进口啤酒属于平行进口不构成对百威公司涉及的商标权的侵犯。但在报关、检验检疫材料中使用卡罗娜作为产品的中文名称和标志影响了百威公司和权利持有人的商标使用策略阻碍了百威公司对商标权的控制构成了商标侵权。综上所述法院一审判决古龙立即停止在进口啤酒报关、检验检疫材料中使用卡罗娜标志赔偿百威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万元。古龙拒绝接受一审判决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浙江省高等法院二审认为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经营者不得将进口商品的外国商标翻译成中文。一审法院认定在报关检验材料中使用中文商标是古龙公司应遵守的相关规则是错误的古龙公司没有使用卡罗娜中文标志的合法合理理由。百威公司通过长期诚信管理和大量宣传投资使中文科罗娜和英文与图形商标建立密切的对应关系两者都指向同一商品来源。现在古龙公司标有英文卡罗娜标志用于啤酒、进口货物报关单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破坏了科罗娜商标和英文以及图形商标之间的对应性分离了科罗娜商标与商品之间的对应关系削弱了科罗娜商标的来源识别也使百威公司提高科罗娜商标意识发展国内市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条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侵犯了商标专用权。
综上所述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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