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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海种业诉登海高科二审公司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有效让我们看看-十象商标侵权查询网

  • 作者: 商标动态 发布时间:2024-01-12 19:51:12
  •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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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名称作为依照相应法律程序获得的标志性权利应当依法受到相应的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名称的获得和使用必须是合法的如果名称侵犯他人商标权或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高等法院)对山东登海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海种业有限公司)、山东登海高科技化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海高科技有限公司)、青岛一华中农化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华中农公司)、德州沃玛化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玛化肥有限公司)、山东中央农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农业公司)对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即登海高科技公司、一华中农公司、沃玛化肥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登海种业公司第1090768号、第925972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登海高科技公司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登海名称登海高科技公司、一华中农公司、沃玛化肥公司赔偿登海种业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登海”vs“登海<据了解登海种业公司成立于2000年12月经营范围为作物种子生产、包装、销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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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登海高科技公司成立于2016年10月经营范围为掺肥、复肥、缓释(控)等。

  • 一化中农公司成立于2014年9月经营范围为掺肥、复肥、缓释(控<沃玛肥业公司成立于2004年8月经营范围为掺肥(高浓度)及辅料、单肥、有机肥生产销售。

  • 中央农业公司成立于2015年4月经营范围为掺肥、复肥、缓释(控<1997年8月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原商标局)批准莱州农业科学院获得第1090768号登海注册商标专用权批准使用第31种植物种子、植物种子和谷物(种子)。

  • 2002年5月经原商标局批准莱州农业科学院将上述商标转让给登海种业公司。

  • 2012年7月登海种业公司获得第9259721号登海注册商标专用权批准使用第31类玉米、草皮、谷<登海种业公司表示登海高科技公司生产和销售登海高科技化肥并在公司网站上使用登海高科技字样展示了许多标有登海高科技和山东登海高科技化肥有限公司的化肥产品。

  • 上述行为构成了对登海种业公司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因此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四名被告立即停止侵犯登海种业公司第1090768号和第925972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登海高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变更含有登海的企业名称四名被告发表声明消除影响四名被告共赔偿登海种业公司106万元的经济损失和合理<登海高科技公司辩称被起诉侵权产品肥料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别表第一类工业化学品0109项而登海种子公司的产品植物种子和植物种子属于第31类林业农业3107项既不属于同一行业也不属于类似商品。

  • 登海高科技公司的业务范围与登海种子公司完全不同。

  • 它们分为不同的地区从事不同的行业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将登海高科技公司的产品误认为是登海种子公司的产品或有特一华中农公司和沃玛肥业公司辩称被起诉侵权产品包装袋上的登海高科技标志和其他登海标志由登海高科技公司制作与益华中农公司和沃玛肥业公司无关。

  • 益华中农公司和沃玛肥业公司不使用识别构成不正<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起诉侵权产品是否侵犯登海种业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登海高科技公司使用的企业名称是否为不正当<法院指出在本案中登海高科技公司在其产品包装和网络宣传中突出了登海高科技的使用属于商标使用。

  • 登海高科技的主要部分与登海种子公司注册商标登海相同两个商标相似登海种子公司注册商标具有一定的原创性和意义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在相关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 登海高科技公司、一华农业公司、沃玛肥料公司在其侵权产品上使用类似于登海种子公司注册商标相关公众容易误解或认为其来源与登海种子公司有特定的联系导致混淆被起诉构成侵犯登海种子公司注册商标专<在登海高科公司2016年成立之前“登海”商标和企业字号已经取得了很高的市场知名度。

  • 登海高科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登海”字样有明显攀附登海种业公司商誉的故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 因此登海高科公司企业名称不正当使用“登海”企业字号不论是规范使用还是突出使用均难以避免产生市场混淆登海高科公司应停止使用“登海”企业<沃玛肥料公司和一华中农公司分别与登海高科技公司签订了委托加工协议。

  • 登海高科技公司销售的部分产品在证书上标明了沃玛肥料公司的授权灌装人部分产品标明了一华中农公司的生产许可证号。

  • 因此沃玛肥料公司和一华中农公司是登海高科技公司销售产品的实际生产者应与登海高科技公司共同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命令登海高科技公司、一华中农公司、沃玛肥业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登海种业公司第1090768号、第9259721号登海注册商标专用权登海高科技公司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登海品牌登海高科技公司、一华中农公司、沃玛肥业公司赔偿登海种业公司50万元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驳回登海种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三家公司拒绝接受判决并向山东省高等法院上诉。

  • 山东省高等法院驳回(133规范使用相<本案是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典型案例。

  • 虽然登海高科技公司认为被起诉的侵权肥料既不属于同一行业也不属于类似商品但对类似商品的判断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者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有特定的联系容易造成混淆。

  • 在这种情况下登海高科技公司、一华农业公司、沃玛肥料公司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模仿和稀释了著名的登海商标导致了相关公众的混淆。

  • 此外登海高科技公司以登海为企业名称很容易让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登海种子公司有许可或相关关系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 山东戴律师事务所律师鲁立伟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日报》采访时<陆立伟表示企业名称和商标专用权有自己的权利范围受法律保护。

  • 企业名称作为依照相应的法律程序取得的标志性权利应当依法受到相应的保护但并不意味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登记的企业名称的取得和使用必须是合法的。

  • 也就是说企业使用与他人商标相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即使企业名称的正常使用不构成突出使用但只要主观上有注册商标商誉恶意客观上足以造成市场混乱也构成不公平竞争需要承担停止使用企业名称、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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