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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百度诉福建百度&侵犯驰名商标一审判赔80万元-十象商标侵权网

  • 作者: 商标动态 发布时间:2024-01-12 19:37:43
  • 摘要

    近日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永安恩典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原福建省百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

  • 近日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永安恩典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原福建省百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

    案例百度诉福建百度&侵犯驰名商标一审判赔80万元-十象商标侵权网图
  • 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百度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80万元。

  • 据了解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成立于2000年旗下产品百度搜索是全球最大的中文搜索引擎及最大的中文网站。

  • 百度公司在多项产品及服务上均已买卖使用“百度”等系列商标。其中第1579950号“百度”早在2008年就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 近年来百度公司正加速发展在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汽车等领域的布局并推出了国内第一款跨平台的车联网解决方案“百度CarLife”。

  • 本案被告永安恩典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原名福建省百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百度汽车公司”)成立于2016年7月19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买卖使用资本为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汽车、汽车配件、轮胎、机油、润滑油批发、零售汽车中介服务乘用车维修。

  • 福建百度汽车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百度”字样并在其经营场所、微信公众号、网站宣传、日常经营活动中大量使用“百度”系列商标、标识。例如其在经营场所使用“百度汽车超市”、“百度汽贸”等标识在经营场所外部指示牌、店内标识牌上突出使用“百度”二字微信公众号中使用“永安百度汽车服务中心”名称等。

  • 2020年1月10日百度公司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认定第1579950号“百度”商标为驰名商标判决被告停止侵权、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 法院判决中指出“百度”一词在第42类服务上具有较强的识别性且百度公司成立以后持续在搜索引擎服务上使用“百度”商标而百度搜索引擎的市场占有率、市场营收、流量等均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

  • 法院认定被告使用的标识完整包含第35类上的商标“百度”及第37类上的商标主要识别部分构成相同或近似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

  • 一审判决再次认定百度公司第1579950号“百度”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百度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80万元。

  • 驰名商标是如何认定的?

  •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 一、相关公众对商标的知晓程度

  • 二、该商标的使用的持续时间

  •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

  •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买卖使用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买卖使用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买卖使用并禁止使用。

  •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买卖使用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买卖使用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买卖使用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买卖使用并禁止使用。

  • 当今社会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知名品牌被侵权的行为屡见不鲜。为了从根本上杜绝这种商标被侵权的情况出现很多企业在申请买卖使用商标的时候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的买卖使用也十分重要。

  • 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伴随着企业成长是企业信誉的载体同时也是企业的灵魂所在。对于企业来说商标被违法盗用对于自身的品牌形象而言容易造成巨大损失因此很有必要进行全面的商标保护和正确维权。若您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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