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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商标应该属于谁?——十象知产商标买卖网

  • 作者: 买商标动态 发布时间:2024-01-12 19:24:50
  • 摘要

    ●2011年1月,腾讯正式推出了名为微信的产品。然而,0年11月,创博亚太(山东)科技有限公司向商标

  • ●2011年1月,腾讯正式推出了名为微信的产品。然而,0年11月,创博亚太(山东)科技有限公司向商标局申请通信设备计算机、通信服务和计算机软件在第9、38和42类商品(服务)上注册微信商标。

    ●腾讯对亚太地区申请微信商标买卖注册的行为没有依法提出异议,但一名个人第三人以不公平为由提出异议。商标评审委员会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由裁定不予批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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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是,在微信商标申请案中,不公平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因能站起来吗?商标买卖注册的基本原则真的可以放弃吗?腾讯既不及时申请微信商标,也不参与争议。为什么?

  • 3月11日,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对微信商标的判决引起社会关注。

  • 2010年11月12日,创博亚太(山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博亚太)在第9、38、42类商品(服务)上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微信商标。2011年7月26日,商标局对注册申请作出作出初步裁定。2011年11月21日,第三人张新河对微信商标申请提出异议。2013年2月26日,商标局认为微信是腾讯推出的手机聊天软件。创博亚太在第38类通信服务上申请注册微信商标,容易误认消费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裁定不予批准注册。创博亚太拒绝接受上述裁定,并于3月14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申请。商评委最终认定微信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八)项禁止,裁定不予批准注册。创博亚太拒绝接受上述裁定,并于3月14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3月11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了第8840949号微信商标异议审查案,并宣布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商业评论〔2014〕第67139号关于第8840949号‘微信’商标异议复审裁定。创博亚太不服此判决,当庭表示上诉。

  • 腾讯于2011年1月21日正式推出微信产品。根据腾讯新发布的数据,微信用户已超过11亿,月活跃用户超过11亿4.68亿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通信工具和重要的社交渠道。第38类微信商标,即通信服务类,对腾讯具有巨大的价值。但本案的一个有趣之处是,腾讯并没有对微信商标提出异议。

  • 微信商标异议

  • 江湖侠客提到

  • 虽然微信商标对腾讯至关重要,但第三人张新河对创博亚太地区的商标申请提出了异议。腾讯还没有为微信商标而战,但一个江湖侠客出现了。从公共信息来看,我们只知道张新河是一个人,张新河以微信商标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负面负面影响为由提出异议,自2011年1月21日腾讯推出微信平台10个月以来,根据腾讯披露的数据,此时微信用户达到5000万。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初步批准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为异议期。在此期间,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商标侵犯了自身权益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商标违反公共利益的,任何人也有权提出异议。这使得江湖侠客有空间,两个真正的利益相关者还没有采取行动。

  • 审判各方的立场和理由

  • 亚太亚太:先申请原则

  • 亚太地区认为,它在2010年商标买卖注册前后开发了自己的微信系统,并与山东联通合作。亚太地区的重要原因是,其申请微信商标的时间早于腾讯推出的微信。根据《商标法》的申请第一原则,微信商标应成功注册。此外,微信商标本身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没有负面和负面影响。因此,法院要求撤销评委的裁决,并要求批准微信商标买卖注册。

  • 评委:维护公共利益:

  • 商务评委在审判中强调,其裁决驳回了亚太地区的商标批准申请,并不是因为腾讯是一家大公司。虽然亚太地区在2010年开发了微信软件,但没有证据证明推广应用,腾讯用户超过4亿,构成了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如果批准亚太地区注册微信商标,将给4亿用户带来不便,两家公司微信用户容易混淆,综合考虑相关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 侠客:公平原则

  • 江湖侠客张新河作为第三人参加了审判。除了重申商务评委关于公共利益的原因外,张新河还从公平的角度提出,微信商标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商业价值是不可估量的,但商业价值不是由创博亚太创造的,创博亚太只是提出了商标申请,将微信商标授予创博亚太不符合工资和收获平等的公平原则。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法庭上作出判决,判决认为先申请原则是商标买卖注册的一般原则,但商标买卖注册批准也应考虑公共利益,当商标申请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应结合具体情况,做出合理的利益平衡,同时尊重市场的客观现实。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创博亚太地区的商标申请是第一个,但现有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它已经继续投入大量的商业使用,并形成了一定数量的消费者群体。作为腾讯的即时通信服务应用程序,微信在2013年7月拥有4亿用户,许多地方政府机关、银行和学校都推出了微信公共服务,大多数用户已经将微信与腾讯的上述服务紧密联系起来。如果商标买卖注册被批准,将给大多数微信用户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不便甚至损失,即对公共利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此,本案争议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款第(8),不得到批准。

  • 申请原则:商标买卖注册的基本原则

  • 商标的主要功能是区分不同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申请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商标主管部门只能接受一个申请。各国选择商标受理的原则有三个,第一个申请原则,第一个使用原则和混合原则。《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买卖注册申请人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同一或者类似商标买卖注册的,应当初步审批并公告在先申请的商标同一申请的,应当初步审批并公告在先使用的商标,驳回他人申请,不予公告。由此可见,我国采用混合原则,主要采用在先申请原则。

  •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对创博亚太地区的在先申请没有异议。腾讯没有提出异议或参与诉讼,因为利益相关者腾讯是否有优先权对抗创博亚太地区的在先申请。在这种情况下,创博亚太地区原则批准商标买卖注册是不合理的。

  • 张新河和商务评委认为,创博亚太在提出异议时没有使用该商标。但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初步批准公告的商标,只有先行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才能使用,才能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因此,时,创博亚太是否实际使用该商标与是否批准该商标无关。

  • 亚太微信商标的批准是否导致不公平

  • 在这种情况下,江湖侠客张新河提出了一个反对的理由,认为微信商标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但这种价值不是由创博亚太地区创造的。如果只有创博亚太地区提出商标申请,微信商标授予创博亚太地区,则不符合公平原则。

  • 商标是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标志。其主要功能是识别功能。大量商标在申请时没有经济价值,但已经具有识别功能。为了保护这一功能,《商标法》确立了先申请的原则,而不是根据经济价值确定谁授予商标。否则,王老吉的商标是否不应批准给广药,因为在广药申请该商标时,王老吉的经济价值远低于被加多宝经营后。如果商标的所有权是根据经济价值确定的,则无法确定商标的所有权。世界正在变化。谁能保证哪家企业在未来发展得更好?

  • 创博亚太的微信商标申请是否损害了公众利益

  • 在这种情况下,张新河和商务评委认为,腾讯微信用户数量巨大,批准了亚太地区的微信商标,容易混淆公众,损害公众利益,构成了《商标法》第十条第(8)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况。其他不良影响不是一个内涵和延伸非常明确的法律概念。《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没有明确如何识别其他不良影响,存在很大差异。

  • 一种观点认为,《商标法》第十条列出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从标志本身的角度描述,其他不利影响也应局限于文本和图形。在这种情况下,创博亚太地区持有这种观点,这得到了更多实际案例的支持。

  • 另一种观点认为,其他不良影响可以从广义上理解,不仅限于文本和图形,只要批准商标可能损害公共利益,就属于其他不良影响,第三方、商业法官和法院都持这种态度。在水立方体中SHUILIFANG这种理解出现在商标异议案件中。《商标法》第十条属于禁止条款。本条款第(1)项至第(7)项列出了损害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情况,不得作为商标使用。鉴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法律不可能逐一列出所有违反社会秩序和良好习俗的情况。因此,本条款第(8)项中的其他不利影响类似于底部条款。《商标审查标准》列出了其他不利影响的情况。从这个标准来看,主要是从标志本身的判断。

  • 根据批准商标的后果,判断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实际上是否给予审查机构实际判断和后追溯的自由裁量权。这种自由裁量权是否符合商标法的立法目的,是否会损害商标法的立法基础,是相当可疑的。因为这可能会导致一个后果。判断商标不取决于所有权,而是取决于市场领导者,因为有很多客户。

  • 缺位的腾讯

  • 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法》第十条第(8)项是否适用引起了争议和讨论。事实上,腾讯并没有批准亚太地区的微信商标,最大的受益者是腾讯,他也没有出现在争议中。

  • 事实上,腾讯可以通过主张优先权等方式使争议更加理性和标准化,而不是让各方陷入这种情况。失败者不会相信,赢家可能会冒险。作为一家拥有大多数微信用户的企业,它应该在商标竞争中更加活跃,而不是等待泄漏。

  • ——十象知产商标买卖网www.10xiang.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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