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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首判侵犯颜色组合商标权——十象知产商标买卖网

  • 作者: 买商标动态 发布时间:2024-01-12 19:01:51
  • 摘要

    迪尔公司拥有在拖拉机和收割机上使用的绿色车身和黄色车轮的买商标使用权。由于九方泰和国际重工(青岛)有

  • 迪尔公司拥有在拖拉机和收割机上使用的绿色车身和黄色车轮的买商标使用权。由于九方泰和国际重工(青岛)有限公司和九方泰和国际重工(北京)有限公司侵犯了上述商标专用权,迪尔公司起诉了两家公司。十象知识产权商标交易转让网www.10xiang.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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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一审命令两名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和合理费用45万元。据报道,这是自现行《商标法》将颜色组合商标纳入保护范围以来,法院认定侵犯颜色组合商标买商标专用权的国家案件。

  • 据了解,7年,迪尔公司在中国成立子公司,开始在中国市场生产收割机、拖拉机等商品,其生产的收割机、拖拉机均统一采用‘绿色车身,黄色车轮’的颜色组合。2009年3月21日,经商标局核准,迪尔公司对‘上半部分为绿色、下半部分为黄色’的商标取得买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第12类,农业机械、联合收割机、中耕机、收割机、割草机、翻斗卡车、拖拉机等。

  • 迪尔起诉称,它一直在收割机上使用颜色组合商标,已成为消费者和行业专家熟悉和认可的商品的重要识别标志,具有很强的意义和很高的知名度。自2011年以来,公司发现两名被告在网站上生产、销售和宣传商品,使用与上述买商标相同的标志,构成了对迪尔买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因此要求法院命令两名被告停止侵犯买商标专用权,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50万元。

  • 在这方面,两名被告共同辩称,迪尔的买商标是指定颜色的图形商标,而不是颜色组合商标,其商品中使用的颜色也明显偏离迪尔的商标,不会混淆消费者。

  • 法院审理后认为,颜色组合商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颜色排列组成,可以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标志。颜色组合商标的使用一般应与商品相结合,使用中的具体形式可以随商品本身的形状而变化。迪尔公司在申请中明确表示,该商标颜色组合商标,并在提交的文本描述中明确了颜色使用的具体位置和方法是:车身绿色,车轮黄色。两名被告生产和销售的收割机与迪尔公司绿色和黄色相同,排列组合相同,颜色基本相同,整体形象和性能风格非常接近,视觉上没有实质性差异,构成相同的商标。因此,两名被告构成侵犯迪尔公司买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因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十象知识产权商标交易转让网络www.10xiang.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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