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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混淆与商标反混淆——十象知产商标买卖网

  • 作者: 买商标动态 发布时间:2024-01-12 19:00:45
  • 摘要

    案情回放A公司是一家不知名的小企业,于2002年向商标局申请注册A商标,指定商品为瓶装饮料。2006

  • 案情回放

    商标混淆与商标反混淆——十象知产商标买卖网图
  • A公司是一家不知名的小企业,于2002年向商标局申请注册A商标,指定商品为瓶装饮料。2006年,同行业某知名大型企业B公司批准注册B商标,指定商品也是瓶装饮料。A商标与B商标构成近似商标。B公司将开始B相关公众看到和销售商标使用的商品,并广泛宣传和销售。B标识相似A商标时,将A商标被误认为是B公司的商标,使其产品与A公司的产品A商标实际混淆或误认为a公司是B公司的子公司。2009年,a公司向法院起诉B公司,要求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我该怎么办?

  • 律师说法

  • 记者采访了广东华宇律师事务所郑贤春律师。郑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是B公司使用商标的行为不同于传统的侵权模式,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第二,如何识别商标的反向混淆?

  • 郑律师认为,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与他人买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买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饰,误导公众的,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大多数商标侵权模式表现为:非知名商品企业利用知名商标搭便车和大钱的行为抢占市场份额,失去商标所有人的利益。但上述情况显示了知名商品看起来微不足道的商标,并进行了掠夺性的并购策略。在这种反向混淆商标案件中,权利持有人一般属于未知的中小企业,涉嫌侵权人具有较大的市场影响。虽然后者不打算伪造原告商标,但他们打算通过大规模的广告和营销来稀释或依靠自己的原告商标,导致原告失去未来市场扩张的前景。

  • 在反向混淆模式下,如何识别混淆?《北京市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答复》第十二条明确定义了商标混淆: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解,是指相关公众误认为被控侵权商标和买商标所标注的商品来自同一市场实体,或者虽然他们认为商品来自不同的市场实体,但他们误认为使用两者的市场实体在经营、组织或法律上有关联。从上述规定来看,商标混淆的方向尚未具体规定,只是说明了商标混淆的审计标准,所以没有说只有正面混淆是侵权,反向混淆不属于商标侵权。事实上,是否有混淆的可能性是审理商标案件需要解决的问题,而不是混淆的方向。因为正面混淆或反面混淆都会损害先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这是法律无法容忍的。

  • 如果不被认定为侵权,让这种混淆模式的后果向人们展示,大公司或知名企业可以肆意窃取中小企业的第一个商标,并以其强大的经济实力进行密集的广告。因此,商标侵权的混淆理论上应包括这种反向混淆。一审法院最终判决B侵权成立,责令停止侵权,赔偿A损失50万元。

  • 郑贤春认为,无论后期使用如何,B商标B公司恶意占有A公司商标,其大量使用和广告是事实,单一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不是解决问题的优化选择,促进双方调解,达到使用执照,实现双赢局面,更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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