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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张裕葡萄酒公司认为“佳万城”便利店不正当利用“解百纳”商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10:43:40
  • 摘要

    2017年4月18日,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张裕葡萄酒公司”)从太原市杏花岭区佳万城便利店(下文简称“佳万城”便利店)处购买了瓶贴标注为"解百钠干红葡萄酒"等字样的葡萄酒一瓶,张裕葡萄酒公司认为“佳万城”便利店不正当利用“解百纳”商标,大量销售了使用“解百纳”商标的干红葡萄酒。涉案葡萄酒上使用"解佰钠",属于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其将"解佰钠"商标嵌套在商品名称前这一行为,侵害了张裕葡萄酒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

  • 2017年4月18日,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张裕葡萄酒公司”)从太原市杏花岭区佳万城便利店(下文简称“佳万城”便利店)处购买了瓶贴标注为"解百钠干红葡萄酒"等字样的葡萄酒一瓶,张裕葡萄酒公司认为“佳万城”便利店不正当利用“解百纳”商标,大量销售了使用“解百纳”商标的干红葡萄酒。涉案葡萄酒上使用"解佰钠",属于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其将"解佰钠"商标嵌套在商品名称前这一行为,侵害了张裕葡萄酒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

    烟台张裕葡萄酒公司认为“佳万城”便利店不正当利用“解百纳”商图
  • 商标实质审查是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合乎商标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检查、资料检索、分析对比、调查研究的一系列活动,它决定了你的商标注册是通过还是被驳回。在此期间,在该商标未获准注册以前,企业不要在使用“注册商标”这样的字眼,可以标记“TM”。另外,在注册未得到核准以前,带有该商标的商品及包装物,或商标标识不宜一次制作过多,以防因注册受阻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 经法院查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是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除许可其控股公司张裕葡萄酒公司使用外,还无限期许可中粮酒业有限公司、中粮长城葡萄酒(烟台)有限公司、中粮华夏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中粮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共6家企业使用"解百纳"商标。

  • 商标厂是专门从事商标制作和定制的企业。他们通常拥有专业的设计团队和制作设备,能够根据客户的需求和要求,设计和制作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标识。

  • 注册号为17194060的“茅台”商标权利人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公司,使用类别为第30类茶糖饮料。当事人在未取得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制作茅台咖啡对外销售,并将此作为商业噱头吸引消费者,是一种无底线的营销手段,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所指的违法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工商部门决定,对无锡市心甜化妆品经营部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63640元。

  •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擅自制造,是指没有经过他人同意或者许可,生产制作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高度近似的标识。”

  •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伪造”,是指没有经过他人同意或者许可,模仿他人注册商标的图样或者实物,制作出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标识。“擅自制造”,是指没有经过他人同意或者许可,制作他人注册商标标识。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是指采用零售、批发、内部销售等方式,出售伪造或者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这类行为直接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

  • 二是围绕贺兰山葡萄酒产业,积极培育葡萄酒商标品牌。对在贺兰县境内设立登记的23家葡萄酒庄以及生产加工企业开展了**摸底工作,重点培育、积极指导4家企业创品牌,争取在5年内,培育出宁夏著名商标3件,*驰名商标1件。

  • “nVc雷士照明”和“OPPLE欧普照明”商标在长期的市场宣传中,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享有良好声誉,很多商家动起“歪心思”,打着品牌的旗号“招摇撞骗”。在未经授权之下制作、使用、销售注册商标,该使用方式无法使顾客将其与品牌公司授权代理门店区分开,造成消费者混淆。

  • 《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茅台酒作为知名商标,享有独立的商标权利,如果其他商家未经茅台公司授权,自行制作“酱香咖啡”后“使用茅台酒商标”进行销售,可能会导致消费者对产品来源的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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