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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宝芝林公司遂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广东省深圳市南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10:43:29
  • 摘要

    二审法院综合考虑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双方商标的近似程度、双方商品的类似程度、不存在实际混淆等因素,认定被诉侵权标识虽然在构成要素上与涉案商标存在相似性,但并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浙江宝芝林公司有特定的联系,与涉案商标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商标,厦门宝芝林公司、本草说公司、汉宛公司的被诉行为不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据此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浙江宝芝林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 二审法院综合考虑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双方商标的近似程度、双方商品的类似程度、不存在实际混淆等因素,认定被诉侵权标识虽然在构成要素上与涉案商标存在相似性,但并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浙江宝芝林公司有特定的联系,与涉案商标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商标,厦门宝芝林公司、本草说公司、汉宛公司的被诉行为不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据此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浙江宝芝林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浙江宝芝林公司遂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广东省深圳市南图
  • 2021年,浙江宝芝林公司发现,厦门宝芝林公司在淘宝平台经营的“宝芝林养生自营店”的店铺中销售了一款“宝芝林南怀瑾艾草艾灸肚脐贴”,销售页面即产品包装上使用了“”图案。浙江宝芝林公司遂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2年,可味公司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商品上的玫瑰花型立体商标。2017年9月,根据可味公司的申请,厦门海关扣留华威厦门公司申报出口美国的涉嫌侵害其商标权的品牌为“ALBERTS”的两款巧克力共千克。涉案被诉侵权产品是美国公司阿尔伯特森集团通过德国优质糖果公司委托华威厦门公司生产,该产品为玫瑰花形状的巧克力,整体外形、颜色与自然界中的玫瑰形状基本相同,与原告请求保护的玫瑰花型立体商标整体上构成近似。可味公司遂以华威厦门公司侵犯其商标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 “宝剑出鞘,芝草成林。”上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一系列以清末民初武术家黄飞鸿为主题的影视作品热播,黄飞鸿开设的“宝芝林”跌打医馆给人们留下了深刻印象,以“宝芝林”为字号的企业如今遍地开花,“宝芝林”系列商标的权利人亦存在众多主体。围绕着“宝芝林”三字,浙江杭州与福建厦门两家字号均为“宝芝林”的企业产生了一场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

  • 原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骆驼公司)系“骆驼”系列图文商标的权利人。骆驼公司认为厦门市某幻公司等两被告生产、销售的户外帐篷睡垫等产品上使用了与权利商标近似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起诉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30万元。

  • 点评:本案一方面明晰了商标和商号两类标识关于知名度、市场影响力的证据可以相互参考,两类商业标识的知名度可以相互辐射,另一方面坚持以市场价值为导向,支持了较高的侵权损害赔偿。该案严谨科学地界定了商业标识法益的权利保护边界,切实加大了对以芯片为代表的战略新兴行业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有助于促进芯片行业的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健康发展,展现了厦门中院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的坚定决心和司法能力。(李晶 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助理教授)

  • 裁判结果:厦门中院认定,根据在案证据,涉案商标构成驰名商标,遂判决立帮顺公司停止制造复制、摹仿路易威登“”商标标识的非医用口罩商品的行为,苑旭公司立即停止实施出口、销售复制、摹仿路易威登“”商标标识的非医用口罩商品的行为,并判决立帮顺公司、苑旭公司连带赔偿路易威登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万元。

  • 裁判结果:厦门中院经审理认为,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是涉案合同商标使用被许可方的主要义务,宝达公司长期不履行该义务,符合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遂判决:三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解除;宝达公司支付李宗熙商标使用许可费323144.2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宝达公司向李宗熙赔偿损失300000元;国贸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在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与厦门森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15]中,审理法院即认定涉案商标在侵权商品上所占比例较大,字体较为突出,在相关公众的选购方面商标贡献率大。

  • 厦门合道品牌管理集团党支部书记、商标公司副总经理、厦门市商标(品牌)协会专家委员会智库专家、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特聘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厦门城市党建学院特聘客座讲师,福建省首件台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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