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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作品中商标的使用是否造成侵权?十象知产商标侵权网

  • 作者: 买商标动态 发布时间:2024-01-12 18:54:54
  • 摘要

    随着电影美学与符号学的融合,导演喜欢用各种符号来表达自己对过度商业化社会的看法,而商业化社会的代表性

  • 随着电影美学与符号学的融合,导演喜欢用各种符号来表达自己对过度商业化社会的看法,而商业化社会的代表性符号是商标。导演在电影中使用商标只是为了表达自己的思想和情感,而不是为了窃取他人的商标而谋取利益。因此,定义电影中商标使用的行为有利于电影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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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电影《大腕》引发的商标使用思考

  • 冯小刚导演的电影《大人物》中出现了许多商标,这些商标在现实中存在,但在电影中以改变的形式出现。在电影中,泰勒举行了一场葬礼来赚钱钱的方式是在葬礼上举行广告投资博览会。导演泰勒在葬礼的所有地方和环节都挂满了各种商标:硕士伦眼镜、驴运动鞋和皮鞋,甚至嘴里都挂着茶的商标

  • 冯小刚在电影中使用了这些通过原商标改变的商标。虽然它的目的是表达电影独特的艺术风格和导演的思想和情感,但它确实使用了类似于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根据中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买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属于侵犯买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判断这一事实似乎定为侵权。

  • 作者认为,冯小刚在电影中使用商标的行为不同于在商业中使用商标的行为,这需要进一步分析。

  • 二、电影《大腕》商标使用分析

  • (一)商标使用不侵权分析

  • 判断商标侵权是否以混淆可能性为核心。

  • ,它们有不同的类型。《商标法》认定的混淆发生在类似或类似的商品上。放映的电影是非物理文化商品。电影中出现的一系列商标标记的产品是物理商品。显然,它们不是相似的或相似的商品。

  • 第二,他们有不同的消费群体。冯小刚的电影市场是非实物电影市场,电影的消费群体是电影观众。电影中一系列商标的真正所有者的市场是实物商品市场,他们的消费群体是这些商标标志的商品的买家。

  • 第三,不会造成经济损失。冯小刚在电影中使用商标的行为不会因为商品之间的混淆而减少销售,破坏商品的声誉,也不会对商标所有者造成经济损失。

  • 因此,冯小刚电影中对商标幽默夸张的使用并非侵权。

  • (二)商标使用属于滑稽模仿

  • 喜剧应该包含在搞笑模仿中,但喜剧不是因素。它需要一些批判性的评论或一些关于原作的声明,以反映搞笑模仿者的创新视角[1]。在娱乐至死的时代,在电影中使用搞笑模仿模仿、批评或评论一些社会公共形象是很常见的,许多作者喜欢它。

  • 这些商标出现在《大人物》中是一种有趣的商标模仿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艺术表达形式,成功的有趣模仿需要满足两个条件:模仿对象具有明显的特征,所以看到有趣的模仿可以与被模仿的对象联系起来,而有趣的模仿与被模仿的对象明显不同,这使得人们清楚地知道它是一种有趣的模仿。这两点也可以很好地反映在《大人物》中。观众看到硕士伦眼镜显然会让观众想到他们在模仿博士伦眼镜,两者都是眼镜,没有应用于其他地方。与此同时,在这次葬礼上戴隐形眼镜与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戴隐形眼镜有所不同,与博士伦明显不同。

  • 因此,冯小刚在电影中使用商标的行为是一种有趣的模仿行为。但这并不是因为所有有趣的模仿都属于合理的使用。我国《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该商标的有趣模仿是否属于合理使用,也没有明确规定该商标的有趣模仿行为。中国需要进一步完善立法。

  • 三、建议完善我国商标法合理使用制度

  • 知识产权法的目的是鼓励创新,维护公平竞争,增强社会利益[2]。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之一,只有确保其有一定的公共范围,他人才能合法使用其商标,创造新的价值。

  • 目前,我国《商标法》还没有规定商标侵权的例外情况。虽然我国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了一些商标的合理使用,但买商标专用人无权禁止其他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点,或者包含地名。但规定太宽泛,不能直接适用。在新一轮《中国商标法》修订中,如何进一步明确商标的合理使用,如何定义商标的有趣模仿,作者提出以下建议:

  • (一)明确商标合理使用制度

  • 美国提出了商标合理使用制度,《兰哈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是商标,而是使用当事人的个人名称,或者使用与当事人有合法利益的个人名称,或者使用当事人的商品或服务,或者使用地理产地的叙述性名词或图形当然,这种使用必须只用于描述当事人的商品或服务。在国际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第十七条规定,只要该例外考虑到商标所有人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成员可以规定商标权的有限例外,如合法使用解释性词汇。同时,《德国商标法》第二十三条和《欧盟协调成员国商标立法一号指令》第六条也对商标的合理使用作出了类似规定[3]。

  • 借鉴国外立法经验,中国应当在《商标法》中明确合理使用条款,将合理使用商标的概念解释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善意、正当地使用他人商标或者类似标志,不经商标所有人同意或者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其次,明确将商标的有趣使用行为纳入商标的合理使用范围。

  • (二)明确滑稽模仿行为的构成要素

  • 《商标法》规定了滑稽模仿的判断标准。很明显,只有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合理使用商标。

  • ,不能造成对原商标的混淆和误解。混淆的可能性是商标侵权判断的核心。如果商标的有趣模仿不会产生混淆的可能性,那么就足以构成对商标侵权的辩护。Mattel,Inc.v.Mcarecods,Inc案中原告Mattel该公司是芭比娃娃商标的权利人,被告是丹麦Aqua流行乐队,乐队因为巴比娃娃的歌曲而风靡音乐世界,原告起诉被告在美国制作和销售音乐唱片,因为混淆的可能性Mattel该公司的商标权。由于美国法院不侵犯,最终被判处不侵犯。Aqua流行乐队的巴比娃娃歌曲不会和谐Mattel公司生产的巴比娃娃产品造成混淆。因此,不产生混淆可能性的滑稽模仿是合理的。

  • 第二,电影中的商标滑稽模型不应造成商标所有人的实际损失。商标的滑稽模型只能嘲笑或嘲笑原作品或评论某些社会现象,以达到幽默和讽刺的效果。滑稽模仿的低限度不能给商标所有人造成实际损失。如果滑稽模仿是恶意的或对商标所有人产生负面影响,它将误导消费者,给商标所有人造成损失。MutualofOmahaInsuranceCo.v.Novak被告在案件中生产T原告用于t恤、杯子、咖啡杯等。Indianhead因此,原告的巨大经济损失被法院判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因此,不造成商标所有人的实际损失是有趣模仿必须遵循的条件。

  • 第三,有趣的模仿必须有一定的高度。如果商标有一些简单的变化,它不能被确定为有趣的模仿,而是窃取他人的商标,其目的是吸引消费者或提高知名度,没有或很少有有趣的模仿组件。判断变更商标的行为属于盗窃商标或有趣的模仿商标,首先从用户的主观目的来检查盗窃他人商标盈利的意图,其次取决于商标使用的结果,商标变更的结果是否对他人的商标造成嘲笑或嘲笑社会评论功能。

  • 四、结语

  • 通过对冯小刚导演电影《大人物》中商标使用的分析,作者认为电影中的商标使用不一定是侵权行为,在一定条件下模仿商标的有趣行为属于商标的合理使用。

  • 因此,我国应尽快立法商标的滑稽模仿行为,明确在什么条件下合理使用商标的滑稽模仿行为。只有完善法律体系,才能有利于电影业等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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