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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金牌公司在家电产品上使用“金牌厨卫”不会造成混淆误认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9:14:32
  • 摘要

    原告金牌厨柜公司认为,被告生产销售的“吸油烟机、燃气灶具、消毒柜、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等厨卫电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保修卡、产品手册,以及网络宣传等商业活动中,继续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构成《商标法》第57条规定的“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混淆误认”的侵权行为。

  • 原告金牌厨柜公司认为,被告生产销售的“吸油烟机、燃气灶具、消毒柜、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等厨卫电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保修卡、产品手册,以及网络宣传等商业活动中,继续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构成《商标法》第57条规定的“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混淆误认”的侵权行为。

    苏州金牌公司在家电产品上使用“金牌厨卫”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图
  • 原告金牌厨柜公司认为,被告生产销售的“吸油烟机、燃气灶具、消毒柜、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等厨卫电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保修卡、产品手册,以及网络宣传等商业活动中,继续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

  • 面对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合同、授权生产协议、产品商标注册证等文件材料,执法人员一一辨认,确认其皆为授权过期,或协议超范围,或为授权单位与商标持有单位不一致。执法人员仔细对比核查,确认涉案公司存在超额生产及私下销售行为。

  • 在包装内应附有说明书,合格证等。调压器壳体有制造厂名称、商标、型号、生产日期及燃气流动方向,商用调压器还应标有“禁止家用”字样。

  • 本次主要聚焦流通领域燃气具、燃气报警器、调压器等产品,通过检查产品或包装是否有制造厂名称、商标、型号、生产日期、使用年限及燃气流动方向等信息;是否销售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产品;燃气灶具的燃气导管采用软管接头的“宝塔头”结构是否明显等事项,严厉打击销售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等行为。

  • 被告苏州金牌公司辩称:(1)苏州金牌公司使用“金牌厨卫”的涉案产品系燃气灶、燃气热水器,属于第11类商品,而“金牌厨柜”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是第20类,两者使用类别不同。(2)苏州金牌公司使用的标识“金牌厨卫”与“金牌厨柜”在构图、整体结构、含义等方面差别甚远。(3)金牌厨柜公司不从事家电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在其经营过程中也有意将“金牌厨柜”商标与家电产品进行隔离,故苏州金牌公司在家电产品上使用“金牌厨卫”不会造成混淆。

  • 在“金牌厨柜”商标维权案中,一、二审法院突破类似区分表,认定“金牌厨柜”商标所知名的厨柜商品与被控侵权标识“金牌厨卫”所使用的“吸油烟机、燃气灶具、消毒柜、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等厨卫商品构成类似商品,法院对于商品类似的认定也充分体现了大家居行业变革的影响力。一、二审法院在商品类似认定上没有拘泥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对于商品群组的划分,而是充分考虑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以及消费者对于厨柜和厨卫商品关联度的认知、被告恶意情况、“金牌厨柜”商标在厨柜等商品上知名度等因素,突破商品服务区分表认定厨柜和厨卫商品构成类似商品。

  • 中山市巨*电器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商标侵权燃气热水器,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标注“万家乐”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经调查,当事人生产侵权燃气热水器货值共计1950元,生产侵权商品共计4件。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没收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工具,并处罚款。

  • 根据公告,公司本次发行网上申购时间为6月16日,发行价格元/股,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2868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为11468万股。预计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万元(不含增值税)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为万元。募集资金用于研发中心项目、燃气调压设备生产扩建项目。

  • 在司法实践中,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认定需要具备以下要件:(1)注册商标应为在我国依法受到保护的商标,即排除了注册商标已过期、已被注销、被宣告无效等情形;(2)未经许可,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3)使用在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服务上,且容易造成混淆;(4)侵权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商标的使用是出于商业目的,即要求系商标性使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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