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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关于假冒“绍兴老酒”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9:09:13
  • 摘要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绍兴黄酒”、“绍兴老酒”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绍兴市某行业协会有权禁止他人在并非产于绍兴特定区域的黄酒包装上标注与“绍兴黄酒”、“绍兴老酒”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并依法追究其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责任。各被告生产、销售涉案酒品行为均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绍兴黄酒”、“绍兴老酒”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绍兴市某行业协会有权禁止他人在并非产于绍兴特定区域的黄酒包装上标注与“绍兴黄酒”、“绍兴老酒”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并依法追究其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责任。各被告生产、销售涉案酒品行为均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关于假冒“绍兴老酒”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图
  • 作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绍兴老酒”“绍兴黄酒”,一直是绍兴的金名片,在全国乃至全球享有盛誉。本案各被告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假冒“绍兴老酒”“绍兴黄酒”注册商标,生产销售劣质配制酒,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对绍兴黄酒的认知,对商标价值造成了恶劣影响。商标权利人绍兴市某行业协会提起诉讼,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由绍兴市柯桥区法检“两长”同庭履职,向全社会传导人民法院对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障、为地方品牌筑牢司法之盾的坚定决心。

  • 绍兴市某行业协会为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起侵害商标权之诉,要求生产商、销售商分别就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机关参与诉讼。

  • “绍兴老酒”、“绍兴黄酒”是经绍兴市某行业协会申请注册的证明商标。海门市某酒厂、张某某在未获得涉案商标使用授权情况下,擅自将其在外地生产的配制酒标以“绍兴黄酒”“绍兴老酒”等注册商标对外销售,并利用绍兴市某酒业有限公司、绍兴高新区某酒类经营部等空壳公司用于掩饰异地生产、异地销售的非法目的;彭某某、茅某某明知张某某推销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酒品却仍进行采购并对外销售。

  • 1978年,B厂进行开业登记申请,于1990年经绍兴县二轻工业总公司批准变更名为绍兴王星记扇子总厂。2000年,绍兴王星记扇子总厂与周某、平某签订《协议书》约定将该厂整体转让给周某等二人,并将该厂的“王星记”冠名权及其所使用的商标作价转让。2001年,周某等二人申请设立绍兴县王星记扇厂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中,绍兴县二轻工业总公司在意见栏中写明“原绍兴王星记扇子总厂的债权债务由周某二人负责”。2016年,绍兴县王星记扇厂将名称变更为B厂。

  • B厂辩称,在A公司注册涉案商标前,B厂已在商品包装、制作磨具上标注“王星记”、“绍兴王星记”、“王星记扇子”等标识,属于在先使用;“绍兴王星记”系B厂的企业名称缩写,其使用的是自己的企业字号;“王星记扇”系非物质文化遗产确定的制造技艺名称,周某作为浙江省文化厅确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B厂作为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有权在自己制造的商品上标注该字样;“王星记扇”指的是杭州、绍兴地区纸扇,是具有地方特色的工艺美术品的通称,故B厂的被控侵权行为属于标示商品性质、特点的非商标性使用。根据在案证据证明的相关事实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对B厂的上述抗辩意见,评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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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塔牌产地:浙江省绍兴市,所属公司:浙江塔牌绍兴酒有限公司,公司位于山清水秀的鉴湖之源中国绍兴黄酒产业基地——湖塘。塔牌取名于浙江杭州的江南名塔“六和塔”。2008年,塔牌绍兴酒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也获得了“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等荣誉称号,是业内最早获得“中华老字号”称号的品牌。

  • 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黄酒的生产、销售和研发等业务,公司的主要产品包括中高档黄酒和普通黄酒。公司获得了“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多项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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