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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商标一在“保鲜膜”商品上已构成驰名商标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9:07:17
  • 摘要

    本案中,根据脱普公司提交的广告合同、广告费发票、销售发票、纳税证明、媒体报道等证据,可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脱普公司已在中国境内通过销售等方式,长期将引证商标一使用在“保鲜膜”商品上,且其产品销售区域广、销售数量多,并获得了相关荣誉。同时,脱普公司还投入了资金,通过多种形式,在全国范围内对标有引证商标一的商品进行持续、广泛的宣传。综上,脱普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通过其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引证商标一在“保鲜膜”商品上已经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达到驰名程度,因此,引证商标一在“保鲜膜”商品上已构成驰名商标。

  • 本案中,根据脱普公司提交的广告合同、广告费发票、销售发票、纳税证明、媒体报道等证据,可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脱普公司已在中国境内通过销售等方式,长期将引证商标一使用在“保鲜膜”商品上,且其产品销售区域广、销售数量多,并获得了相关荣誉。同时,脱普公司还投入了资金,通过多种形式,在全国范围内对标有引证商标一的商品进行持续、广泛的宣传。综上,脱普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通过其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引证商标一在“保鲜膜”商品上已经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达到驰名程度,因此,引证商标一在“保鲜膜”商品上已构成驰名商标。

    引证商标一在“保鲜膜”商品上已构成驰名商标图
  •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驰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个案认定、被动认定和按需认定的原则。同时结合在案证据,在综合考虑上述规定的各项因素后,对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给予与其知名度和显著性相对应的保护。综合脱普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通过其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引证商标一在“保鲜膜”商品上已经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达到驰名程度,因此,引证商标一在“保鲜膜”商品上已构成驰名商标。

  • 本院另查,脱普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且在无效宣告请求中要求确认引证商标一、三在“保鲜膜”商品上构成驰名商标。

  • 近日,海口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接到举报称,有人冒用海口琼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的“琼安”注册商标图案,以及“海口琼安消防”字样,用于生产消防设备。在接到举报后,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予以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此介入调查。

  • 南国都市报6月14日(记者 蒙健 文/图)6月13日,海口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海南立宣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突击检查,现场发现60个印有“琼安”注册商标图案和“海口琼安消防”字样消火栓箱,经商标持有人公司确认,该批产品均为假冒其商标和厂名产品。目前,海口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已对海南立宣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立案调查处理。

  • (1)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驰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个案认定、被动认定和按需认定的原则。同时结合在案证据,在综合考虑上述规定的各项因素后,对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给予与其知名度和显著性相对应的保护。综合脱普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通过其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引证商标一在“保鲜膜”商品上已经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达到驰名程度,因此,引证商标一在“保鲜膜”商品上已构成驰名商标。

  • 宋莲沣的主要上诉理由为:一、脱普公司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引证商标一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经达到驰名程度,且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地垫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所谓驰名的保鲜膜、包装塑料膜商品差别较大,不存在关联性,故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和使用并不属于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情形,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二、诉争商标已经核准注册超过十年时间,经过多年使用和宣传,已建立起较高知名度和相对稳定的客户群体,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同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不会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 关于红牛商标的归属权和授权事宜,中国红牛、泰国天丝双方各执一词,已经对峙长达7年,而中国庞大的能量饮料市场,也迫使双方不愿轻易罢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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