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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老干妈第一次起诉就以胜诉告终,不负众望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8:10:37
  • 摘要

    对商标字样合理使用的界限的不同理解,引发了两公司商标之争,虽然以贵阳老干妈胜诉结尾,但商标之争背后两家公司的“恩怨”并未结束,对于贵阳老干妈来说,这次诉讼只是让其注重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的开始。

  • 对商标字样合理使用的界限的不同理解,引发了两公司商标之争,虽然以贵阳老干妈胜诉结尾,但商标之争背后两家公司的“恩怨”并未结束,对于贵阳老干妈来说,这次诉讼只是让其注重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的开始。

    贵阳老干妈第一次起诉就以胜诉告终,不负众望图
  • 2017年4月24日,随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锤定音,贵阳老干妈[现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阳老干妈]与贵州永红公司[现贵州永红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永红公司]之间历时三年之久的商标侵权战终于落下了帷幕。

  • 2016年6月2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公开审理了此案,判决贵州永红公司侵害贵阳老干妈商标权,并赔偿损失。贵阳老干妈第一次起诉就以胜诉告终,不负众望。法院为何做出此判决?贵州永红公司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 (2)贵州永红公司使用“老干妈味”字样的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会造成驰名商标的淡化。贵州永红公司将涉案驰名商标作为自己牛肉棒商品的系列名称,用涉案驰名商标来描述自己的商品,会使消费者误以为涉案商品与贵阳老干妈公司具有某种联系,有可能导致涉案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减弱,弱化涉案驰名商标与贵阳老干妈公司的唯一对应关系,甚至会导致其名称通用化,构成对涉案商标的广告性商标使用。

  • 以“老干妈”商标作为核心商标(主商标),不仅进行了跨列别注册,而且还对近似商标申请注册。在中国商标网查询,贵阳老干妈公司不仅在第29类、30类(包括油辣椒(调味);酱辣椒(调味品)等)对“老干妈”商标进行注册,而且还在诸如全自动麻将桌(机)、学生用书包、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并非老干妈公司主营业务的类别上注册了“防御商标”。

  • 随着玻璃器皿产品质量和服务的不断提升,祁县玻璃器皿专业镇企业正突破贴牌代工的发展窘境。今年以来,祁县把专业镇建设作为“一号工程”高位推动,在推进产业发展的同时,打造公共区域品牌,建立了21项团体标准。目前,祁县共有注册商标229个,大华、宏艺曾荣获中国驰名商标。

  • “之前,我们一些玻璃器皿企业由于缺乏专利技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方面的专业保护,造成了不小的损失。针对这些现象和教训,我们检察院专门成立了玻璃器皿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加强全县玻璃器皿知识产权的保护,避免侵犯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为祁县玻璃器皿专业镇建设护航。”6月8日,在山西大华玻璃器皿有限公司会议室,祁县人民检察院派驻工作人员与大华公司相关负责人就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深入交流。

  • 原被告表面在进行上述商标纠纷的同时,暗地里贵阳老干妈公司认真反省,由于自身缺乏商标和版权意识,导致企业做大做强之后难以应对各种攀附商誉的行为,痛定思痛、吸取教训,开始缜密的企业商标战略布局。首先着手于申请“一箩筐”商标用以防御维权,共申请商标169件,其中不仅在第29类、第30类申请注册“老干妈”商标(72件)、“老干妈陶华碧”、“香辣菜”、“老干爹”“老妈干”“干儿子”、“陶老干爹”等商标,而且对“老干妈”等相关商标在全部45个类别上进行了注册。尤其是其中的防卫商标,堪称商标战略布局的范本,值得借鉴。

  •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老干妈”是贵阳老干妈公司所拥有的驰名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该公司具有唯一对应关系。因此不能将“老干妈”视为一个描述性词语运用到涉案商品上。贵州永红公司的行为可能会使消费者误认为涉案商品上的“老干妈”字样所指向的是与贵阳老干妈公司之间存在特定关系。标注“老干妈”三个字客观上已经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属于商标使用行为,被诉侵权行为会引起消费者在两家公司之间搭建不恰当的联系,将涉案商标所享有的优良商誉投射到涉案商品上。一审法院判决贵州永红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销售涉案商品,并赔偿贵阳老干妈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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