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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X制罐有限公司生产烟盒业务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8:06:24
  • 摘要

    被告人肖某某系被告单位东莞市X制罐有限公司的业务员,2021年6月至9月期间,其与孙某某(另案处理)联系生产烟盒业务,由孙某某提供烟盒样式,经X制罐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被告人何某某、被告人廖某某、被告人邓某某同意后,以公司名义签订销售合同,在未经“长城”商标注册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约定为孙某某加工制作标有“长城”注册商标的铁制成品烟盒15万个,合同总价42万元。经查,已向孙某某交付烟盒2590个,在X制罐有限公司扣押49891个。

  • 被告人肖某某系被告单位东莞市X制罐有限公司的业务员,2021年6月至9月期间,其与孙某某(另案处理)联系生产烟盒业务,由孙某某提供烟盒样式,经X制罐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被告人何某某、被告人廖某某、被告人邓某某同意后,以公司名义签订销售合同,在未经“长城”商标注册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约定为孙某某加工制作标有“长城”注册商标的铁制成品烟盒15万个,合同总价42万元。经查,已向孙某某交付烟盒2590个,在X制罐有限公司扣押49891个。

    东莞市X制罐有限公司生产烟盒业务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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