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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假冒心相印商标被判刑然后被判赔偿权利人损失20万元-十象商标买卖网

  • 作者: 买商标动态 发布时间:2024-01-12 18:37:06
  • 摘要

    多次假冒心相印商标被判刑然后被判赔偿权利人损失20万元来源澎湃原告恒安集团授权使用第6845848号

  • 多次假冒心相印商标被判刑然后被判赔偿权利人损失20万元

    多次假冒心相印商标被判刑然后被判赔偿权利人损失20万元-十象商标买卖网图
  • 原告恒安集团授权使用第6845848号

  • 该商标的批准和使用为第16类包括纸巾、纸手帕、纸巾、纸餐巾、擦纸、卫生纸、厨房湿巾经过宣传、推广和使用该商标具有很高的市场知名度。杨、郝未经许可组织工人擅自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心相印2018年10月公安机关查获品牌生活用纸扣押假冒1175件心相印品牌生活用纸产品。假冒侵权行为调查处罚后杨、郝不仅没有及时消除不良影响而且加继续组织工人生产和销售假冒产品。2019年5月公安机关再次查获1595件假冒伪劣产品心相印品牌生活用纸。后来杨和郝被法院判处假冒注册商标罪和罚款。现恒安集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杨、郝承担商标侵权赔偿责任。

  • 审判结果

  • 经审理晋江市人民法院认为杨、郝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假冒产品

  • 商标纸制品侵犯了恒安集团

  • 商标享有的相关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对于具体赔偿金额考虑到涉及商标的知名度、侵权情况和恒安集团的合理费用同时考虑到杨、郝因侵权被公安机关调查仍继续实施侵权侵权主观恶性侵权情况严重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以考虑适用的惩罚性赔偿因素。因此命令杨、郝赔偿恒安公司20万元的经济损失。判决结束后杨、郝未提出上诉案件已生效。

  • 在民事侵权领域法官一般主张损失和赔偿即赔偿损失填平原则。惩罚性赔偿通常是指对侵权性质严重的恶意侵权人处以超过实际损害金额的赔偿具有填补损害、惩罚和阻止违法行为的功能。虽然《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商标恶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条款即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上述计划确定赔偿金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但由于对恶意情节严重的认定不清晰等该条款在司法实践中一直难以落实。2021年3月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故意情节严重其他情况的适用规则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全面实施提供了指导。在本案中杨、郝知道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经公安机关调查处罚不悔改继续侵权主观故意恶意明显数量巨大符合司法解释的有关情况因此法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考虑惩罚性赔偿因素。

  •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一)未经买商标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 (二)未经买商标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

  •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

  • (五)未经买商标人同意更换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投放市场的

  •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

  • (七)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金额根据侵权人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根据侵权人的利益确定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商标许可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赔偿金额可以按上述方法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金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 为确定赔偿金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有关的账簿和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主张和证据确定赔偿金额。

  • 人民法院根据侵权的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费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侵权情节给予500万元以下的赔偿。

  •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责令销毁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材料、工具不予赔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禁止上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不予赔偿。

  • 假冒注册商标册商标后不得进入商业渠道。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解释》

  •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侵犯知识产权的对象类型、权利状态和相关产品的知名度、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关系。

  • 人民法院可以初步认定被告有侵犯知识产权的意图

  • (一)被告经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通知、警告后继续侵权的

  • (二)被告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管理人是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

  • (三)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有劳动、劳动、合作、许可、分销、代理、代表等关系接触过侵犯知识产权

  • (四)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有业务往来或者为达成合同等进行过磋商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

  • (五)被告实施盗版、假冒注册商标的

  • (六)其他可以认定为故意的情形。

  •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侵权手段、次数、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等因素。

  • 被告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情节严重

  • (一)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的侵权行为

  • (二)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

  • (三)伪造、毁坏或者隐瞒侵权证据

  • (四)拒绝履行保全裁定

  • (五)侵权利益或者权利人受损巨大

  • (六)侵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

  • (7)其他情况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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