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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的通知-十象商标买卖网

  • 作者: 买商标动态 发布时间:2024-01-12 18:34:37
  • 摘要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的通知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人民政府来源北京市人民政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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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 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加强商标管理统一执法标准提高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制定《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现发布请遵守执行情况。请及时报告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和问题。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2021年12月13日

  •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

  •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标准。

  •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

  •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商标一般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商标管理秩序的行为。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标一般违法

  • (一)违反《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而未使用的

  • (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 (三)违反《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的

  • (四)商标被许可人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标明其名称和产地的

  • (5)买商标人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变更注册商标、注册人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 (六)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冒充未注册商标的

  • (七)违反《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和《集体商标、证明买商标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履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义务的

  • (八)违反《商标印刷管理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未履行商标印刷管理义务的

  • (九)违反《规范买商标申请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恶意申请买商标的

  • (十)其他违反商标管理秩序的。

  • 第四条根据《商标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垄断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垄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五条香烟、雪茄、包装烟丝、电子烟等新烟草产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经中国批准不得在中国生产、销售。

  • 进口卷烟、雪茄烟、包装烟丝、电子烟等新型烟草等新型烟草制品必须使用中国批准注册的商标。

  • 第五条未注册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一般以中国公众的一般认识作为判断标准。

  • 但有合理充分的理由证明中国境内特定公众认为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违反了该条第一款第六项至八项规定的除外。

  • 第六条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同或者近似应当参照《商标审查审判指南》进行判断。

  • 第七条《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款规定的民族歧视是指使用未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组成部分对特定民族进行丑化、贬低或者其他不平等的内容。

  • 第八条《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款规定的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特征或者产地作出超出其固有程度或者与事实不符的表达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特征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

  • 但除非公众根据日常生活经验不误解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或产地。

  • 第九条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款的欺骗性

  • (一)容易误解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点

  • (二)容易误认商品或服务的产地

  • (3)其他表达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特征或产地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一致的特征容易误解公众。

  • 第十条《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款规定的有害社会主义道德是指损害中国公众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标准、规范和一定时期内社会流行的良好氛围和习惯。

  • 第十一条《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款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是指标志的文本、图形或者其他组成部分具有贬损意义或者标志本身没有贬损意义但作为商标容易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负面、负面影响。

  • 第十二条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款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

  • (一)危害国家安全和国家统一

  • (二)损害国家主权、尊严、形象的

  • (三)对民族、种族尊严或感情有害的

  • (四)对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有害的

  • (五)与恐怖组织、邪教组织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

  • (六)与突发公共事件特有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 (七)商标或者其构成要素与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公众人物的姓名、肖像相同或者相似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负面、负面影响的

  • (八)其他对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负面、负面影响的。

  • 第十三条判断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是否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或者其他不利影响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和各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

  • (一)政治背景、社会背景、历史背景、文化传统、民族风俗、宗教政策等。

  • (二)商标的构成要素及其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

  • (三)使用者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和使用行为的社会影响。

  • 公众的日常生活经历、词典、工具书或相关公众的通常理解可以作为判断有害社会主义道德或其他不利影响的依据。

  • 第十四条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有多种含义其中一种含义容易使公众认为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至第八项的可以认定违反本规定。

  • 第十五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买商标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有关决定、裁定生效后商标申请人或者其他人继续使用该商标的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依法予以调查处罚。

  • 第十六条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发现已经注册的商标涉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应当逐级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规定程序依法处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生效后买商标人或者他人继续使用该商标的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 第十七条违反《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后果、主观过错等因素。

  • 第十八条《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所称注册买商标商标是指买商标人擅自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等构成要素进行局部变更或者变更影响对注册商标的认知或者识别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 第十九条卷烟整体包装作为买商标的不视为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买商标变更

  • (一)买商标人名称(姓名或者名称)变更后未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变更的

  • (2)买商标人地址变更后未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变更或者买商标人的实际地址与买商标簿上记载的地址不一致

  • (三)买商标人未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变更买商标人名称、地址以外的其他注册事项。

  • 第二十一条买商标人变更注册商标、注册人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告。

  • 第二十二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所称冒充注册商标是指在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交易文件或者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中注明的注册商标或者在未注册商标上标注注册标记或者在未注册商标上标注与注册标记相似的符号误导有关公众。

  • 第二十三条买商标人或者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冒充注册商标

  • (一)使用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的商标并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标注注册标记

  • (二)使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但被驳回或者未经批准的商标并标明注册注册商标或者标注注册标记

  • (三)注册商标被撤销、宣告无效、因期满未续展或者申请注销后继续注明注册商标除注册商标失效前已进入流通领域的商品外还应当标注注册标记

  • (四)使用超出注册商标批准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标并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标注注册标记

  • (五)改变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后仍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标注注册标记

  • (六)使用两个以上注册商标并标注注册标记但未按注册商标逐一标注注册标记的

  • (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标有注册标志的进口商品未在中国注册或者声明的。

  • 买商标人或者十七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第二十四条买商标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合法使用其注册商标。买商标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许可人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而不及时制止的买商标人应当承担改变注册商标的法律责任。

  • 第二十五条集体商标、证明买商标人违反《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和《集体商标、证明买商标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由商标执法部门按照《集体商标、证明买商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处理。

  • 第二十六条非集体成员生产的符合地理标志条件的商品可以正当使用地理标志中的地名但无权使用注册为地理标志的集体商标。

  • 第二十七条集体买商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集体商标、证明买商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没有效管理或者控制商标的使用

  • (一)违反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成员不承担责任的

  • (二)集体商标商品检验监督制度未有效运行的

  • (三)其他未有效管理或控制商标使用的。

  • 第二十八条证明买商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集体商标、证明买商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没有效管理或者控制商标的使用

  • (一)违反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使用人未承担责任的

  • (二)证明商标商品检验监督制度未有效运行的

  • (三)其他未有效管理或控制商标使用的。

  • 第二十九条《印刷行业管理条例》和《商标印刷管理办法》所称商标标志是指与商品配套设施一起进入流通领域的有形载体包括注册商标标志和未注册商标标志。

  • 商标标志一般独立于标志性商品没有商品的功能。

  • 第三十条商标印刷是指印刷、制作商标标志的行为。

  • 直接在商品、商品零部件、商品主要原材料(不含商品包装)上标注印染、冲压的商标图形属于商品生产加工行为一般不属于前款所称的商标印刷。

  • 第三十一条商标印刷单位的印标注册商标按照《商标印刷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核实《买商标证》等证明文件承印商标是否与《买商标证》批准的注册商标一致注册商标是否有效。未履行上述审计义务的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 第三十二条商标印刷单位未标注注册商标未履行下列审计义务的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字样、注册标志的商标标志

  • (一)按照《商标印刷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核实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案

  • (二)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查询他人是否在同一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了与承印商标相同的商标。

  • 商标印刷单位在同一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与承印商标标志相同的商标的依照《商标印刷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 第三十三条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可以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买商标申请或者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况的有效决定或裁定并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 第三十四条本标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解释。涉及商标授权确认的适用《商标审查审理指南》。

  • 第三十五条本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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