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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鸿百货:被诉侵权商品仅有攀附“景德镇”之意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7:30:47
  • 摘要

    东鸿百货辩称,涉案商标由“景德镇制”篆体四字加边框图形加“JDJ”英文字母加“景德镇”简体三字组成,属于文字图形组合性商标,而被诉侵权商品底部标识为简体“景德镇彩”四字,两者不构成相同或相似。“景德镇”作为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使用,公众只会认为被诉侵权商品来源于景德镇,不会与标注有涉案商标的商品产生特定联系。被诉侵权商品仅有攀附“景德镇”之意,没有攀附涉案商标的主观故意。

  • 东鸿百货辩称,涉案商标由“景德镇制”篆体四字加边框图形加“JDJ”英文字母加“景德镇”简体三字组成,属于文字图形组合性商标,而被诉侵权商品底部标识为简体“景德镇彩”四字,两者不构成相同或相似。“景德镇”作为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使用,公众只会认为被诉侵权商品来源于景德镇,不会与标注有涉案商标的商品产生特定联系。被诉侵权商品仅有攀附“景德镇”之意,没有攀附涉案商标的主观故意。

    东鸿百货:被诉侵权商品仅有攀附“景德镇”之意图
  • 陶瓷协会是第1299950号“景德镇”文字及图商标(下称涉案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日用瓷器、瓷制艺术品、瓷制茶具等,有效期已续展至2029年7月。陶瓷协会称,“景德镇”是经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景德镇”牌陶瓷的原产地域和特定品质,涉案商标于2002年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另外,“景德镇”相关标志与陶瓷协会紧密相关,陶瓷协会享有该证明商标的相关权利,也有制止各种侵犯涉案商标权利的义务。由于东鸿百货实施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陶瓷协会将其诉至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东鸿百货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标属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陶瓷产品的原产地为江西省景德镇地区以及该地区的陶瓷产品具有的特定品质,其中最能体现地理标志原产地的为文字部分“景德镇”。况且,涉案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鉴于在产品底部标注品牌、产地等信息是陶瓷行业的通常做法,而被诉侵权商品在同类商品上使用包含“景德镇”字样的“景德镇彩”标识,足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由此,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东鸿百货构成商标侵权,应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陶瓷协会经济损失等4000元。

  • 该局将加大对陶瓷产品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强陶瓷侵权纠纷行政裁决,遏制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群体侵权。加大对驰名商标、知十象牌合法权益的保护,特别加大对“景德镇制”商标和“景德镇瓷器”“唐山骨质瓷”地理标志产品的侵权打击力度,建立完善两地陶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工作机制。

  • 日前,景德镇陶瓷协会(下称陶瓷协会)诉广州市海珠区东鸿百货店(下称东鸿百货)侵犯商标权纠纷案有了最新进展,在判决生效后,东鸿百货表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赔偿款现已支付完毕。

  • 根据各小组对一些经营陶瓷产品商铺的调研情况,发现假冒、仿冒、盗用景德镇陶瓷注册商标、原产地名称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依然发生。市场上存在一些盗用景德镇原产地名称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瓷器。个别陶瓷小作坊经营者也会在自己生产的瓷器上或经营的店铺上标注行业内已较为知名的商标或与之类似的标识,通过“傍名牌”以达到让消费者混淆之目的,从而销售牟利。此外,还有经营者从德化、潮州等地购入日用瓷,运至景德镇后在瓷器上使用“景德镇制”或“景德镇”等底款,冒充景德镇瓷器出售。

  • “景德镇”作为驰名商标,其标识具有专属性和商业价值,景德镇行业协会为维护驰名商标的专属性和知名度进行维权,表现出对该商标的珍惜和重视。2008年,景德镇市作出第49号政府令发布《景德镇陶瓷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再一次向公众表达了对“景德镇”商标的重视。

  • 近日,某瓷器店未经许可在其包装上使用与“景德镇”商标类似的字样和标志,景德镇行业协会发现后认为该店侵害其商标权,遂诉至本院。

  • 调解中,被告起初认为所售茶具仅在底部拓印了手绘“景德镇彩”字样,并无意侵犯注册商标。调解员向其出示原告提供的证据和注册商标图样,并通过检索到的同类型已生效判例向其释明,在商品底部使用“景德镇彩”标识,完整包含了涉案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景德镇”,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近似商标。经耐心解释,以案释法,被告逐步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属于侵权,主动与原告和解,表示愿意承担侵权损失赔偿责任并保证不再实施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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