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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药集团向广东省高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决广东加多宝赔偿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7:17:25
  • 摘要

    综上,被告武汉公司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构成对涉案TOTO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综上,被告武汉公司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构成对涉案TOTO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药集团向广东省高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决广东加多宝赔偿图
  • 但关于“王老吉”商标的纠纷并未到此结束。直到2014年,这场“商标战”才正式拉开帷幕。当时,广药集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决广东加多宝赔偿自2010年5月2日始至2012年5月19日止因侵犯原告“王老吉”注册商标造成广药集团经济损失人民币10亿元,浙江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福建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杭州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武汉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损失责任。

  • 当时,广药集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决广东加多宝赔偿自2010年5月2日始至2012年5月19日止因侵犯原告“王老吉”注册商标造成广药集团经济损失人民币10亿元,浙江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福建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杭州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武汉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损失责任。

  • 2018年7月27日,广药集团发布公告称,收到广东省高院关于“王老吉”商标法律纠纷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根据判决结果,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福建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杭州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武汉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赔偿广药集团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4.4亿元。

  • 近日,加多宝官网发布了一条消息,称加多宝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商标权纠纷案的一审判决,该判决认定六家加多宝公司(包括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福建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杭州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武汉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等六家加多宝公司)共同侵权,判决六家加多宝公司赔偿亿元。

  • 2018年7月27日,广药集团发布“王老吉”商标诉讼结果公告,广东高院裁定广东加多宝、浙江加多宝、加多宝(中国)、福建加多宝、杭州加多宝、武汉加多宝连带赔偿广药集团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共计亿元。

  • 法院查明,京山桥米最初来源地为孙山桥,根据《“京山桥米”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如今能够使用地理标志商标的商品产地有一定扩大,种植范围包括湖北省京山市孙桥镇、石龙镇在内的12个镇。另查明,什湖公司是注册商标“什湖”“优道”的权利人,其销售的大米产自湖北省武汉市。一审法院判定什湖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 公告显示,此次关于“王老吉”商标纠纷案的最新进展,一是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福建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杭州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武汉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下称六加多宝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17281957元。

  • 2018年7月27日,广药集团发布公告称,收到广东省高院关于“王老吉”商标法律纠纷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根据判决结果,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福建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杭州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武汉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赔偿广药集团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亿元。

  • 2021年10月原告经过调查发现,被告武汉某服饰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销售的与原告产品、包装装潢一致的产品上使用原告注册商标,其行为容易使公众误认为相关产品来源于原告或与原告存在特定的关联,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人员在拼多多上购买了涉案产品,收到涉案产品后进行拍照并封存。此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案件处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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