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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产瓷区贴标仿冒“景德镇制”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6:59:43
  • 摘要

    根据各小组对一些经营陶瓷产品商铺的调研情况,发现假冒、仿冒、盗用景德镇陶瓷注册商标、原产地名称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依然发生。市场上存在一些盗用景德镇原产地名称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瓷器。个别陶瓷小作坊经营者也会在自己生产的瓷器上或经营的店铺上标注行业内已较为知名的商标或与之类似的标识,通过“傍名牌”以达到让消费者混淆之目的,从而销售牟利。此外,还有经营者从德化、潮州等地购入日用瓷,运至景德镇后在瓷器上使用“景德镇制”或“景德镇”等底款,冒充景德镇瓷器出售。

  • 根据各小组对一些经营陶瓷产品商铺的调研情况,发现假冒、仿冒、盗用景德镇陶瓷注册商标、原产地名称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依然发生。市场上存在一些盗用景德镇原产地名称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瓷器。个别陶瓷小作坊经营者也会在自己生产的瓷器上或经营的店铺上标注行业内已较为知名的商标或与之类似的标识,通过“傍名牌”以达到让消费者混淆之目的,从而销售牟利。此外,还有经营者从德化、潮州等地购入日用瓷,运至景德镇后在瓷器上使用“景德镇制”或“景德镇”等底款,冒充景德镇瓷器出售。

    外地产瓷区贴标仿冒“景德镇制”图
  • ​一审法院审理后查明,在产品底部标注品牌、产地等信息是陶瓷产品的通用做法,涉案茶杯底部的“景德镇彩”字样完整包含涉案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景德镇”,属于近似商标,被告销售该商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 荔湾法院一审认定,被诉侵权标识虽然与景德镇陶瓷协会注册商标中景德镇文字内容相同,但景德镇是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其使用只会给相关公众产生产品来自景德镇的联想,不会让相关公众认为产品来源与景德镇陶瓷协会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被诉侵权产品仅有攀附景德镇之嫌,并没有攀附景德镇陶瓷协会注册商标的主观故意。因此,被诉侵权产品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发生误认或混淆。故驳回景德镇陶瓷协会诉请。

  • 参观景德镇市知识产权法庭后,我们对法庭受理案件范围以及部分具体案例有了一定了解。景德镇知识产权法庭隶属景德镇中级人民法院,案源主要来自景德镇本地和周围区市的有关商标、著作、专利等方面纠纷的案件,有效减轻了省会南昌知识产权法庭的工作量,并以其设置之时具有的陶瓷知识产权特色有效保障景德镇当地陶瓷产品的竞争优势及作者的合法权益。陶瓷制作不仅是工艺,更是科技水平的体现,陶瓷这一材料在当代,已经成了寻常百姓都在使用的生活器具,却也不妨碍陶瓷等电子工业、航天工业等高新技术工业中拥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保护陶瓷技术产权,并不局限于保护著作权、商标权以及外观设计专利,也是鼓励科技创新的必要之举。

  • 近年来,地理标志产品越来越受到消费者欢迎,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地理标志已成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助推器。1999年,景德镇陶瓷协会申请注册了“景德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标图文为“景德镇制”。2005'>2005年,“景德镇瓷器”被原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实施原产地域保护。地理标志注册的证明商标,顾名思义,其价值在于让社会相关公众能够正确区分某一具有特定品质的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保证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接受的服务与证明商标所标示的特定产品、服务的质量相符,从而既保证证明商标所蕴含的商誉,又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景德镇瓷器历史悠久,远近闻名,(景德镇)早在1997年就已被景德镇陶瓷协会注册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1类瓷制茶具等商品上。2021年景德镇陶瓷协会发现宏丽茶庄擅自销售一款瓷制茶盖碗,茶杯底部印有“景德镇彩”方形章一枚,与上述商标除字体不同外,读音、含义基本一致,景德镇陶瓷协会委托公证处进行公证购买后,以商标侵权为由诉至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 我国拥有灿烂悠久的陶瓷文化,而“一座景德镇,半部陶瓷史”,景德镇有着相当深厚的陶瓷文化底蕴。但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景德镇以及全国陶瓷知识产权发展水平参差不齐,总体相较于发达国家是落后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结构调整的推进,诸多陶瓷企业飞速发展,陶瓷商品的商标产生的侵权现象也是频繁上演。

  • 为了加强地理标志的保护,景德镇市政府相继制定了《景德镇陶瓷知识产权保护办法》《景德镇陶瓷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然而,由于没有专门针对“景德镇制”陶瓷产品的相关标准,商标使用宣传工作不到位,市场监管不足等原因,导致本地企业使用“景德镇制”商标频率不高,外地产瓷区贴标仿冒“景德镇制”现象却更加突出,引发了市场秩序混乱,一时之间陶瓷产品真假难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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