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B公司使用“中匡石油”标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6:52:09
- 摘要
二是B公司使用“中匡石油”标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法院认为,B公司虽获授权使用“中匡”商标,但其故意将“中匡”商标与“石油”二字组合使用,且在加油站包装装潢上故意使用与A公司受保护图形商标近似的颜色,足以导致一般消费者误认,主观上存在利用A公司商誉和社会影响的故意,超出商标合理使用范畴,应当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二是B公司使用“中匡石油”标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法院认为,B公司虽获授权使用“中匡”商标,但其故意将“中匡”商标与“石油”二字组合使用,且在加油站包装装潢上故意使用与A公司受保护图形商标近似的颜色,足以导致一般消费者误认,主观上存在利用A公司商誉和社会影响的故意,超出商标合理使用范畴,应当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2023年2月7日,沿滩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一私营加油站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加油站墙体和旗杆上分别张贴有与中国石油持有的第551501'>15017号商标宝石花“”图形近似的海报和图形标志,当事人无法提供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及同意其使用的证明材料。
据四川电视台直播四川联盟报道称,今年年初,四川自贡市大安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称辖区内一加油站山寨中国石油加油站,造成消费者混淆。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加油站进行核实,发现其加油站顶棚、加油机等处贴印有醒目的图形和白色“中囬石油”文字。该加油站使用的图形、文字与他人的第37类(含车辆加油)注册商标图形和“中国石油”文字近似。
2022年8月,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精河县某能源有限公司罐式货车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车辆上印有“中国石油”的文字和图形标识。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核查后责令该能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拆除、消除侵犯“中国石油”的注册商标,并作出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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