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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电视台对“非诚勿扰”的商标性使用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6:48:49
  • 摘要

    综合上述观点,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金阿欢认为,江苏电视台对“非诚勿扰”的商标性使用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无需进行混淆的判断,江苏电视台显然已经构成对金阿欢注册商标权的侵犯。

  • 综合上述观点,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金阿欢认为,江苏电视台对“非诚勿扰”的商标性使用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无需进行混淆的判断,江苏电视台显然已经构成对金阿欢注册商标权的侵犯。

    江苏电视台对“非诚勿扰”的商标性使用图
  • 金阿欢在“类似服务”和“相同商标”要素基础上,从相关公众的一般视角出发,加入了“混淆可能性”这一限定条件。再结合其对《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主张,金阿欢形成了两条完整的侵权判定“链条”,试图将江苏电视台和珍爱网的主张全部击破。

  •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一审判决江苏电视台是在不同的服务类别上使用“非诚勿扰”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其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但令人遗憾的是,一审法院并没有对相同和类似服务的认定进行详细论证,只是简单地按照《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来判别服务,也没有对两个商标在“音”、“形”、“义”上的不同进行对比,直接将江苏电视台的“非诚勿扰”等同于金阿欢的“非诚勿扰”,得出两个商标相同结论。

  • 上述说到,金阿欢的婚介所和江苏电视台的节目只是在服务形式上有所不同,两者的本质都属于“相亲”、“交友”,至少可以认定为类似的服务。在类似服务上使用相同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仅满足“双相似”的要件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进入下一步,即混淆可能性的判断。而金阿欢则主张“反向混淆”。

  • 2009'>2009年2月16日金阿欢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非诚勿扰”商标,并于2010年9月7日被核准注册在第45类婚姻介绍所、交友服务等服务上。虽不至名扬四海,但“非诚勿扰”商标的成功注册也算是立起一块招牌,金阿欢的婚介所慢慢在相亲领域开拓出了一角。但单纯的线下运营哪敌得过漫天广告的宣传,搭载着电视和互联网的高速传播列车,金阿欢的“招牌”逐渐被江苏电视台《非诚勿扰》节目的名声淹没。

  • 风浪相拥,潮汐涌动,在这一场竞争中,金阿欢与江苏电视台各执一词、互不退让。究竟是谁携着商标非“诚”来扰,云雾中的真相在调查和质证中逐步浮现。

  • 驳回理由为:“高启强”是扫黑除恶题材电视剧《狂飙》中的主要角色,作为黑社会头目,将其申请注册为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 首先,针对告江苏电视台使用“非诚勿扰”是否是商标性使用,法院认为“非诚勿扰”既是被告江苏台电视节目的名称,也是一种服务商标。一审法院在综合了证据后认为,如果仅仅将“非诚勿扰”定性为节目名称,而不承认其具有标识服务来源的功能,与江苏电视台将电视节目名称注册为商标的客观事实不相符,也与被告江苏电视台在该电视节目中反复突出使用“非诚勿扰”并且进行广告招商等客观事实不相符。《非诚勿扰》节目的持续热播和宣传使其获得了与节目名称本身含义不同的获得显著性,即观众在听到“非诚勿扰”时能将其与江苏电视台播放的节目产生联想和对应,具备识别服务来源的功能,是商标性使用。

  • 对“双相同”的认定并不是金阿欢主张的全部内容。为达成对江苏电视台和珍爱网主张的全面“围剿”,金阿欢将自己的主张思路划分为两个层次,退一步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权标准也进行了全面的论证。

  • 更有意思的是,他以手中握有大量注册商标为求职底气,开价年薪1000万元。他在电视求职节目中说,如果成功入职,可将自己手上的商标免费给企业使用。节目面试结果,并未能如他所愿。

  • 二审法院伫立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证据的碰撞之中,结合司法解释规定的类似服务认定的标准,得出了与一审法院截然不同的观点。二审支持了金阿欢依据公证书内容所提出的主张,认为判断被上诉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时不能只关注服务的形式,也应考虑服务的内容和目的等,综合判定两者服务类别是否相同或类似。同时,江苏电视台的节目的宣传使得相关公众误以为金阿欢的注册商标与节目存在关联,容易产生错误的联系,符合反向混淆的规定,而珍爱网作为合作者也实际参与了宣传等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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