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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还加大商标代理监管力度,向市场监管部门转送商标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6:47:41
  • 摘要

    一、被告咸宁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京山某协会的第5251319号“京山桥米”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被诉侵权产品包装袋上、网店上使用侵害“京山桥米”商标标识的行为;

  • 一、被告咸宁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京山某协会的第52513'>251319号“京山桥米”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被诉侵权产品包装袋上、网店上使用侵害“京山桥米”商标标识的行为;

    国家知识产权局还加大商标代理监管力度,向市场监管部门转送商标图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故两原告主张被告咸宁某公司、武汉某超市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应予以支持。消除影响的范围应考虑涉案商标的声誉受影响的范围,被告咸宁某公司生产的“阿汤嫂京山桥米”的销售区域主要在咸宁地区,应在咸宁市级报刊上予以说明。被告咸宁某公司在其官网及某仓储公司咸宁店的外墙广告牌存在侵权行为,应予删除或拆除。鉴于被告咸宁某公司在咸宁市旗鼓大道的户外广告牌并无不当,故对两原告要求拆除该广告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五是加大商标代理监管力度,向市场监管部门转送商标代理违法违规商标申请36件,加快建立完善商标代理信用档案、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指标体系。

  • 2018年4月20日,京山某协会许可湖北某桥米公司使用涉案商标和“京山桥米中国地理标志”,湖北某桥米公司在使用涉案商标期间,取得了一系列荣誉(2017年度粮油加工企业50强,2018年农业农村部颁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证书),并获准使用“京山桥米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识”。2019年5月至7月期间,湖北某桥米公司的代理人发现咸宁某公司在武汉某超市公司咸宁店内出售“阿汤嫂京山桥米”产品,并且在公司的官网上展示其产品,在咸宁地区制作多幅广告牌宣传其产品。为此京山某协会、湖北某桥米公司将咸宁某公司、武汉某超市公司诉至法院。

  • 咸宁市赤壁市市场监管局、咸安区市场监管局领导分别介绍了赤壁青砖茶地标品牌创建及维护经验和贺胜桥鸡汤商标回归维权经验。

  • 此前不久的2022年6月28日,深圳童画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亦因诉湖北咸宁市咸安区童画创意美术馆侵害商标被法院驳回。

  • 与此同时,限制滥用商标法律程序,共打击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439件,对212件恶意制造同日申请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处置;针对恶意异议、恶意复审、恶意无效等开展规制措施研究。加大商标代理监管力度,向市场监管总局转送商标代理违法违规商标申请36件,加快建立完善商标代理信用档案、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指标体系。强化部门和地方协同,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等部门加强工作联动,信息共享,向地方转办案件线索29条,涉及商标3836件。

  • 在限制滥用商标法律程序,国家知识产权局共打击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439件,对212件恶意制造同日申请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处置,同时,针对恶意撤三、恶意异议、恶意复审、恶意无效等开展规制措施研究。国家知识产权局还加大商标代理监管力度,向市场监管总局转送商标代理违法违规商标申请36件,加快建立完善商标代理信用档案、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指标体系。

  • 《商标检索报告》由尼日利亚商标局提供,根据《商标法》第36条第2款规定,应当以五年为期限进行商标检索,以便及时掌握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商标法律和政策变化情况,便于及时调整注册策略。因此,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前应根据其商业计划和经营状况进行必要的商标检索工作。

  • 某科技公司于第36类申请纯文字商标被驳回(该文字对于服务的性质具有某种描述性,驳回原因为《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其后,该公司截取了文字中的首字,设计为图形形式,该科技公司后将该图形与纯文字结合设计为新的商标去申请,该重新设计的商标最终被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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