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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争商标权利人-法大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6:44:17
  • 摘要

    4.强化法律意识:加强对商标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教育,提高企业和社会公众对商标权益的保护意识,预防和应对商标侵权行为。

  • 4.强化法律意识:加强对商标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教育,提高企业和社会公众对商标权益的保护意识,预防和应对商标侵权行为。

    诉争商标权利人-法大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图
  • “商标局在进行商标审查时,会考虑商标注册与该商标之后的使用是否能够引起他人的误解,或者说产生社会的不良影响,需要看商标注册的范围。”王辉律师说,比如相关教育机构或者是非大学等级的院校去申请“山河大学”商标,这类机构或者院校无法与大学的教育服务结合起来,这种商标注册是不可能申请下来的。

  • “商标局在进行商标审查时,会考虑商标注册与该商标之后的使用是否能够引起他人的误解,或者说产生社会的不良影响,需要看商标注册的范围。”王辉律师说,比如相关教育机构或者是非大学等级的院校去申请“山河大学”商标,这类机构或者院校无法与大学的教育服务结合起来,这种商标注册是不可能申请下来的。

  • 针对假冒商标问题,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第一,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提高对假冒商标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对假冒商标的打击力度。其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企业和消费者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和重视程度。此外,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假冒商标行为,加大对假冒商标的监测和追踪力度。

  • 本案中,结合中国政法大学提交的学校信息资料、招生简章、网络宣传资料等证据,可以证明“法大”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作为中国政法大学的简称并大量使用,二者已经建立起一一对应的关系,且在高等教育等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诉争商标为“法大人”纯文字商标,在无其他证据证明法大人公司与中国政法大学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下,法大人公司在“白酒”等商品上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产品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或与中国政法大学相关,故诉争商标已经构成上述2013'>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为纯文字商标“法大人”,结合我国相关公众的认知,“法大”为我国高等学府中国政法大学的简称,二者已经建立起一一对应的关系。“法大”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在教育等多个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虽然法大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于中国政法大学就读,但是法大人公司与中国政法大学并无关联,却将“法大人”申请注册在“白酒”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故诉争商标已经构成2013'>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 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商标和商标保护的相关工作正日益受到广泛关注。近年来,中国消费者对于商标保护的意识也逐步增强。去年8月,乐高集团联合第一财经商业数据中心发布《中国消费者商标保护态度洞察白皮书》,经调研发现,约七成(69%)消费者认可商标保护的重要性,并期待商标保护从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商标法治意识着手(60%),近六成消费者认为法律小课堂是商标保护宣传的有效形式之一。

  • 本案中,结合中国政法大学提交的学校信息资料、招生简章、网络宣传资料等证据,可以证明“法大”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作为中国政法大学的简称并大量使用,二者已经建立起一一对应的关系,且在高等教育等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诉争商标权利人-法大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宗发虽曾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但该法大人公司与中国政法大学并无关联,却将“法大”申请注册在“白酒”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已经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 目前,我国创新发展水平加速提升,创新环境明显优化,创新成效不断显现,这些都对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商标代理行为,规定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基本原则、应当履行的义务和代理机构基本事项的公示,要求商标代理机构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和业务档案制度,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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