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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乔体育被判停止在生产、销售的鞋产品上使用诉争标志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6:29:04
  • 摘要

    在中乔体育IPO的过程中,除了去年刚落下帷幕的“乔丹”商标纠纷外,其还与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下称“耐克创新”)存在未决商标纠纷。

  • 在中乔体育IPO的过程中,除了去年刚落下帷幕的“乔丹”商标纠纷外,其还与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下称“耐克创新”)存在未决商标纠纷。

    中乔体育被判停止在生产、销售的鞋产品上使用诉争标志图
  • 依靠着"乔丹"商标卖了十多年篮球装备的中乔体育,在失去"乔丹"商标的同时,净利润和毛利率也出现逐年下滑趋势。

  • 同年10月,乔丹对乔丹体育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79项注册商标以乔丹体育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争议商标、争议商标属于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等为由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上述79项注册商标(其中因中乔体育的第60205'>020563号商标在乔丹提出商标争议申请时尚未核准注册,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对该项商标提出的争议申请予以驳回)。不过2014年4月,乔丹的请求被商评委驳回,并裁定其他78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 近日,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乔体育”)首次披露招股书,拟在科创板上市。招股书显示,中乔体育在与国际知名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长达十年的商标纠纷中铩羽而归后,又陷入了与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下称“耐克创新”)的商标侵权诉讼。

  • 除了与迈克尔·乔丹的商标纠纷之外,中乔体育还与耐克存在另外一起涉及侵害商标权纠纷的未决诉讼风险。据一审判决结果显示,中乔体育被判停止在生产、销售的鞋产品上使用诉争标志,销毁库存带有诉争标志的鞋产品,并赔偿原告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等。中乔体育对此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尚处于二审审理过程中。

  • 丁国雄与乔丹的商标纠纷落下帷幕,但中乔体育还与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下称"耐克创新")存在未决商标纠纷。

  • 相较于与乔丹商标纠纷30万的判赔,中乔体育、耐克创新与福建竞购公司纠纷合计1300万元一审的判赔显然要高得多,虽然双方的纠纷并未结束,但是中乔体育IPO路上仍然面临着极大的知识产权挑战。

  • 结束了和著名球星迈克尔·乔丹长达8年的商标之争,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乔体育”)于近日披露了招股书,重启IPO。

  • 笔者曾经接过一起来至福建当事人的咨询。当前假冒名牌鞋帽的高仿品充斥着市场,不少消费者喜欢名牌,亦有不少人热衷于用高仿品来充数。有需求就有市场,当事人谢某是制造冒牌名鞋的生产者。谢某在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与授权的情况下,以每双加工费元的价格加工假冒“ADIDAS”(阿迪达斯)、“NIKE”(耐克)注册商标运动鞋,并将之出售给予何某与杜某。随后,何某与杜某便在自己开设的网店,以20元及26元的价格,分别出售阿迪达斯与耐克运动鞋。后来,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受到了他人的举报,查处了谢某的制假工厂,查获了约4千双的“ADIDAS”商标鞋与“NIKE”商标鞋,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万元。

  • 2012年3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乔丹诉乔丹体育、上海百仞贸易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同年10月,乔丹又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争议商标”“争议商标属于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等为由,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乔丹体育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79项注册商标。

  • 败诉后的乔丹体育在2021年1月中旬宣布,将企业商号改为“中乔体育”。随后,中乔体育及乔丹因为不服案件判决结果均提起上诉。中乔体育上诉请求撤销以上判决,驳回乔丹全部上诉请求并承担一、二审费用。乔丹的上诉请求为,中乔体育停止使用企业名称中的“乔丹”商号,且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能与乔丹先生存在任何关联,拟使用的新企业名称应当经法院审核;中乔体育应当停止使用涉及“乔丹”的商标,包括超过五年争议期的涉及“乔丹”的商标;中乔体育应赔偿乔丹先生因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145256元。

  • 4、加拿大商标是无形资产。加拿大商标注册是一种财产,可以转让,也可以出售。有时第三者愿意购买你的加拿大注册商标,可以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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