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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经开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涉案金额960万元的假冒注册商标案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6:18:38
  • 摘要

    镇江经开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甲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 镇江经开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甲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镇江经开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涉案金额960万元的假冒注册商标案图
  • 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认为,朱某某、曹某、林某某、郭某某、曾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郭某某销售金额数额巨大,朱某某、曹某、林某某、曾某某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林某某、张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 △(相同商标)商标标识中注明了自己的注册商标的同时,又使用了他人注册为集体商标的地理名称,可以认定为刑法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根据贵局提供的材料,山西省清徐县溢美源醋业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食用醋的商标上用大号字体在显著位置上清晰地标明“镇江香(陈)醋”说明其已经使用了与江苏省镇江市醋业协会所注册的“镇江香(陈)醋"集体商标相同的商标。而且,山西省清徐县溢美源醋业有限公司还在其商标标识上注明了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某香醋厂的厂名厂址和OS标志,也说明其实施假冒注册"镇江香(陈)醋"集体商标的行为。

  • 近日,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涉案金额达960万余元的假冒注册商标案,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蔡某甲等7名被告人四年二个月至二年五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3人被宣告缓刑,同时处以70万元至6万元不等的罚金。

  • 镇江经开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等6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 今日镇江讯 4月21日,镇江经开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涉案金额960余万元的假冒注册商标案,当庭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蔡某甲等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至四年二个月不等,其中3人被适用缓刑,同时处以人民币六万元至七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 镇江经开区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等6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基本案情】2021年5月,某知名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发现河南某防水防腐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使用假冒伪劣的防水卷材'>防水卷材,在镇江住宅楼盘进行防水施工,不仅严重侵害公司商标权,损害公司利益,而且后期可能因为假冒产品质量问题,波及公司,影响产品形象,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 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某甲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吴菲菲)

  • 镇江经开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甲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综合该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判决。

  • 服务品牌强国建设。全省法院审结商标权案件2.2万件,加大对驰名商标、老字号、地理标志等司法保护力度,合理界定商标权利边界,遏制商标恶意抢注、囤积行为,服务品牌经济做优做大做强。在涉“碧鸥”商标侵权案中,明确界定“抢注商标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和“商标在先使用抗辩”的适用场景和法律要件,有力遏制权利滥用行为。在马某华假冒注册商标案中,依法认定通过配对链接等无线通信技术将商标展示在配对设备上的行为同样属于商标使用行为,严厉打击利用物联网技术实施的新形态商标犯罪行为。在涉潮汕“苏南鹅肉”商标侵权案中,依法认定商标权人无权垄断使用名优特产称谓,支持其它经营者对区域公共资源的正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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