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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专项检查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6:15:56
  • 摘要

    商标1:欧莱娅(持有人:广州欧莱娅化妆品有限公司)商标2:雅丝蓝黛(持有人:广州雅丝蓝黛化妆品有限公司)商标3:铂来娅(持有人:广州铂来娅化妆品有限公司)产品名称:欧莱娅&雅丝蓝黛&铂来娅保湿补水面膜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宝时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商标1:欧莱娅(持有人:广州欧莱娅化妆品有限公司)商标2:雅丝蓝黛(持有人:广州雅丝蓝黛化妆品有限公司)商标3:铂来娅(持有人:广州铂来娅化妆品有限公司)产品名称:欧莱娅&雅丝蓝黛&铂来娅保湿补水面膜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宝时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专项检查图
  • 近年来,随着化妆品市场'>市场的快速发展,由于法规的不完善,导致“一号多用”的违法行为逐渐成为常态,近日各地药监局发布了《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引起了行业高度的关注。本次专项行动重点聚焦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集中排查治理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以外的文字、商标、标识或者以其他方式套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的行为。

  • 8)化妆品企业:同一备案人两个注册商标(英文和中文),产品命名只想写中文商标,在产品标签上中英文商标都想标注(英文商标在标签上解释说明)这种情形是否属于“一号多用”?

  • 5)化妆品企业:同一个备案人拥有多个商标,是否可以把多个商标共同放在彩盒上面,如有中文商标、英文商标、图形商标,然后把3个三商标同时放在彩盒上面,能否可行?

  • 三、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进行比较,认定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类或者相类似。

  • 变更批件标签样稿,产品名称增加商标,我们认为理由不充分,已经注册的化妆品,不得随意变更产品名称。针对这种情况,两个商标同属同一个注册人,建议监管部门放开政策,在合规合法前提下,允许注册人通过变更标签样稿增加同一注册人的其他商标(标签样稿应涵盖新增商标的中文介绍说明以及产品包装标签上也同样解释说明),并且不能通过弱化原有注册的产品名称商标来刻意突出新增加的商标,或者通过其他涉嫌引人误导的方式进行标注。

  • 4)化妆品企业:以前办的特证(染发类)有几十个特证,当时申报只用了一个商标,但我公司因销售需要,后来申请了不同的商标,这些商标是英文和中文对应关系,当时补录时只上传了其中一个产品名称的商标,还可以通过变更标签样稿增加对应的英文商标吗?

  • 3)化妆品企业:一个产品备案的时候设计风格加了其他商标,上传了相应的资料,备案也通过了,那这种现在属于“一号多用”吗?

  • 所以企业在品牌创立之初、申请商标之前,要明确自身商标所申请注册使用的指定商品与服务种类、推广品牌种类、涉及的地域变更问题等信息,尽可以多类注册商标,这样才能充分保护自身品牌。

  • 1)化妆品企业:标注的产品名称外的其他商标,但属于备案人公司的,不存在混淆产品责任主体的情况,建议不纳入“一号多主体”范围内。

  • 随着化妆品市场'>市场的不断扩大,化妆品打假问题日益突出。一些商家为了追求暴利,会通过复制、仿冒等方式制造假货,严重扰乱市场'>市场秩序。而化妆品行业又是一种直接涉及人体健康的行业,因此化妆品品牌商标侵权问题更为严重。

  • 15)化妆品企业:较多存在的问题:1.商标不属于备案人但有授权给备案人使用,这样的情况应该还挺多的,是否属于一号多主体情形?2.一个产品标注多个商标但商标属于一个主体,因此不会造成责任主体误导,是否属于一号多商标情形?3.上述情况混合存在,一个商标属于个人,授权给备案人,另一个商标属于某公司,授权给备案人,两个商标均标注在一个产品上,是否属于一号多商标或一号多主体情形?

  • 9)化妆品企业:客户为酒店行业的主体,无3类商标,委托工厂自主生产备案,客户要求在产品标签上,标注上“酒店商标”或“酒店主体名称”。另一种情况,工厂自主生产已经备案的产品,客户对我们的产品非常认可,希望与我们合作,在该产品上增加酒店的相关“标识”,是否属于“一号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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