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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服务与假肢、奶瓶等商品不相同也不类似,是否对引证商标给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6:01:45
  • 摘要

    养老院服务与假肢、奶瓶等商品不相同也不类似,而且引证商标属于服务商标,涉案商标属于商品商标,此种情形下是否对引证商标给予跨类保护一般考量哪些因素?

  • 养老院服务与假肢、奶瓶等商品不相同也不类似,而且引证商标属于服务商标,涉案商标属于商品商标,此种情形下是否对引证商标给予跨类保护一般考量哪些因素?

    养老院服务与假肢、奶瓶等商品不相同也不类似,是否对引证商标给图
  •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结合泰康集团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在涉案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在养老院服务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在养老院服务上已达到驰名程度。两件商标均为四字词汇,仅一字之差,引证商标赖以驰名的养老院服务中需要医疗配套服务,而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奶瓶、假肢等商品与养老院服务及其配套的医疗服务相关,涉案商标的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联想到引证商标“泰康之家”及泰康集团,误认为二者存在某种关联关系或其他特定联系,进而损害泰康集团利益。

  • 商标法设立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撤销制度,是为了鼓励和督促商标注册人使用其商标、发挥商标在市场上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商标注册人在核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其他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比如,商标核准注册商品为“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平板电脑、电子笔、计算机外围设备”,这些商品都属于0901群组,相互之间构成类似商品,如果申请人提供了计算机软件上的使用证据,则其他构成类似商品的“平板电脑、电子笔、计算机外围设备”上的注册也同样可以维持。

  •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在有效期内,商标注册人可以按照《商标法》第44条的规定,续展其商标的有效期限。办理续展手续后,商标权人可以在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届满前六个月申请续展,每次可以续展十年,无需缴纳续展费。

  • 44类商标是指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划分的关于医疗、保健等领域的商标分类。这个分类涵盖了许多重要的产品和服务,如药物、医疗设备、保健品等。44类商标的注册在医疗领域具有重要意义。

  •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杜颖表示,在确定是否给予驰名商标跨特定类别的保护时,需要考虑涉案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关联性。通常情况下,商品与商品之间、商品和服务之间或者服务与服务之间如果存在某种关联,则更容易获得跨类保护。在这起案件中,法院正是考虑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奶瓶、假肢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养老院服务及其配套的医疗服务存在某种关联,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联想,因此对引证商标给予跨类保护。

  • 泰康集团诉称,经泰康集团持续宣传使用,引证商标在养老院等服务上已达到驰名状态,而且引证商标本身具有较强显著性和较高知名度,涉案商标与引证商标仅一字之差,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涉案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泰康集团向法院提交了其资产管理规模、“泰康之家”医养社区覆盖区域、营业收入、品牌市场份额等相关证据,以证明引证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

  • 一件是注册在养老院等服务上的“泰康之家”商标,另一件是注册在奶瓶、假肢等商品上的“泰康之脉”商标。两件商标仅有一字之差,却引发了一场商标争议,前者认为后者系复制摹仿自己,遂展开诉讼。那么,此种情形下前者能否获得跨类保护?近日,北京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院公开的一份生效判决对此给出了解答。

  • 在计算机软件上使用的标识与他人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类别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的情况下,是否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还应当确认二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是否相同。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计算机软件上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推广或销售计算机软件,还是通过该软件向用户提供其他服务;2、被控侵权标识使用的方式是什么,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3、被告是否具有攀附他人注册商标商誉的主观故意。

  • 2、商标局宣告无效:对于商标局做出注册公告的注册商标,【商标局】发现或【其它单位或任何人】向商标局申请符合《商标法》第44条第1款规定情形的,商标局可依法做出无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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