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资讯中心 >  南京支点公司上诉称一审不应审查不正当竞争的理由不能成立

南京支点公司上诉称一审不应审查不正当竞争的理由不能成立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5:55:58
  • 摘要

    南京支点公司答辩称:1、"支点"不是徐州支点公司的注册商标,其注册商标为中英文加图案,该商标的显著性内容并非"支点"。2、南京支点公司不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和侵权行为。3、徐州支点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其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

  • 南京支点公司答辩称:1、"支点"不是徐州支点公司的注册商标,其注册商标为中英文加图案,该商标的显著性内容并非"支点"。2、南京支点公司不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和侵权行为。3、徐州支点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其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

    南京支点公司上诉称一审不应审查不正当竞争的理由不能成立图
  • 根据徐州支点公司提供的起诉状及庭审陈述,其明确主张南京支点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因此,徐州支点公司的诉因包括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应审查涉案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以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南京支点公司上诉称一审不应审查不正当竞争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虽然一审法院未审查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但因南京支点公司未突出使用"支点"标识,不存在商标侵权行为,故对一审判决处理结果没有实质影响。

  • 南京支点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徐州支点公司承担。主要理由是:1、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徐州支点公司本身没有专利代理资格,其所述的"每年代理知识产权案件3000余件,在淮北、宿迁设置办事处,在徐州及周边有知名度"均没有证据证明。同时,一审判决认定"支点"商标有一定知名度也没有相关证据证明。2、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徐州支点公司主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并非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应审查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不应直接审查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3、一审程序违法。一审时,南京支点公司没有收到开庭传票,一审法院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程序违法。

  • 同时,徐州将开展出租车运营专项整治,引导从业者加强自律,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违规营运行为严厉惩处,让广大乘客坐“放心车、满意车”。

  • 二审中,徐州支点公司提供了2013年10月"关于公布2013年中小企业星级公共服务平台的通知"、2014'>2014年1月"关于公布第四批中小企业星级公共服务平台的通知",以证明徐州支点公司及涉案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南京支点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徐州支点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均系自行从网上打印,其真实性无法确认。

  • 关于徐州支点公司主张的损失赔偿问题,徐州支点公司虽提供了两份合同,但该合同是否实际履行、盈利数额均不甚清楚。本案因涉案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给徐州支点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或南京支点公司的实际获利无法通过具体标准进行衡量。考虑到徐州支点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法定赔偿,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徐州支点公司商标的知名程度及经营规模、南京支点公司侵权的主观过错及具体的侵权情节、持续时间、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等因素,酌情确定南京支点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为3万元。

  • 同时,通报表示,徐州将立即开展出租车营运专项整治,引导从业者加强自律,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违规营运行为严厉惩处。

  • 这个意义上,修鞋、配钥匙等从业者是广大城乡居民“附近的人”,在高度匿名化的都市社会与空心化特征明显的乡村社会,上述各种记忆的消失,其实是“附近的消失”的范畴,人类学家项飙先生基于此提倡要重视“附近”,回归“附近”。修鞋、配钥匙等传统商业重新回归百姓日常,当然是回归“附近”的应有之义。

  • 经查,该汽配经营部的涉案侵权商品为抵账货物,商品总标价5030元。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徐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支队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给予当事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1件,处罚款万元的行政处罚。

  • 为进一步加强自主品牌建设,充分发挥商标品牌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促进作用,提高区域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推动经开区企业积极争创中国驰名商标、江苏省高知名商标、徐州市自主商标品牌等,增强园区企业市场竞争力。4月10日,市场监管局启动了“徐州经开区大众喜爱的商标品牌评选“活动,并向全区企业进行了广泛发动和动员。

顾问图片
还有“商标购买”的更多问题?,提交信息立即获取解答
相关标签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