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资讯中心 >  GoPro注册的文字和图案

GoPro注册的文字和图案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5:54:58
  • 摘要

    实践中也存对图样进行了一些改变但并不认为是改变了显著性特征的行为,比如将未指定颜色商标使用着色图样,这也是很多代理机构建议客户注册黑白图样的商标的主要原因。省略或添加相关行业的通用名称,如晶科能源使用成晶科或者互换使用。外文商标的大小写互换或者文字商标字体的互换也是常用方式,如把宋体文字改成微软雅黑文字等。

  • 实践中也存对图样进行了一些改变但并不认为是改变了显著性特征的行为,比如将未指定颜色商标使用着色图样,这也是很多代理机构建议客户注册黑白图样的商标的主要原因。省略或添加相关行业的通用名称,如晶科能源使用成晶科或者互换使用。外文商标的大小写互换或者文字商标字体的互换也是常用方式,如把宋体文字改成微软雅黑文字等。

    GoPro注册的文字和图案图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为纯文字商标“法大人”,结合我国相关公众的认知,“法大”为我国高等学府中国政法大学的简称,二者已经建立起一一对应的关系。“法大”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在教育等多个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虽然法大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于中国政法大学就读,但是法大人公司与中国政法大学并无关联,却将“法大人”申请注册在“白酒”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故诉争商标已经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 本案中,结合中国政法大学提交的学校信息资料、招生简章、网络宣传资料等证据,可以证明“法大”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作为中国政法大学的简称并大量使用,二者已经建立起一一对应的关系,且在高等教育等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诉争商标为“法大人”纯文字商标,在无其他证据证明法大人公司与中国政法大学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下,法大人公司在“白酒”等商品上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产品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或与中国政法大学相关,故诉争商标已经构成上述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 经审理,商标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伍连德先生在我国卫生防疫、检疫事业以及现代医学、微生物学、流行病学、医学教育、医学史等领域具有极高声誉,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文字“伍连德”,使用在核定服务上,容易使公众认为其与伍连德先生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故争议商标被宣告无效。

  • 记者:《规划纲要》专章部署了综合交通、现代物流、能源保障、教育科技人才四大支撑体系的目标任务和推动机制。对湖北来讲,着力提升支撑体系的能力、水平和体系化程度,意义何在?

  • 综合交通、现代物流、能源保障、教育科技人才四大支撑体系,是对湖北经济结构、资源要素、地理区位等方面有利条件的进一步夯实,是对湖北区位、市场、能源、科教等领域比较优势的进一步强化,是准确把握构建新发展格局对湖北发展的内在要求的体现,是依据湖北发展的基础条件、潜力空间科学谋划的动力支撑系统。

  • GoPro注册的文字和图案商标信息非常广泛,包括科学仪器、通讯工具、健身器材'>健身器材以及教育娱乐等多个品类。以下是本案涉及的商标信息。

  • 本案中,结合中国政法大学提交的学校信息资料、招生简章、网络宣传资料等证据,可以证明“法大”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作为中国政法大学的简称并大量使用,二者已经建立起一一对应的关系,且在高等教育等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诉争商标为“法大人”纯文字商标,在无其他证据证明法大人公司与中国政法大学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下,法大人公司在“白酒”等商品上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产品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或与中国政法大学相关,故诉争商标已经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原审判决及被诉裁定对此认定正确。法大人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 争议商标由文字“法大”构成。中国政法大学作为我国①著名的高等学府②通常简称为“③法大”。④中国政法大学与其简称“法大”经过⑤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已经形成⑥一一对应的特定关系,其在争议商标注册⑦申请日之前在⑧教育等多个领域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将“法大”作为商标⑨核定使用于“白酒”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⑩误认为其商品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或与中国政法大学有关。因此,争议商标的⑨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据此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第(七)项规定:即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顾问图片
还有“商标购买”的更多问题?,提交信息立即获取解答
相关标签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