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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争议商标“古开酒道”指定使用在第33类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5:54:53
  • 摘要

    【基本案情】张家申在第33类“白酒、黄酒”等商品上申请的第28409414号“古开酒道”商标获得注册,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对该商标提起无效宣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后宣告该商标无效,张家申不服,起诉至北京知产法院。近日,北京知产法院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无效宣告该商标,驳回张家申的诉讼请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争议商标“古开酒道”指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黄酒”等商品

  • 【基本案情】张家申在第33类“白酒、黄酒”等商品上申请的第28409414号“古开酒道”商标获得注册,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对该商标提起无效宣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后宣告该商标无效,张家申不服,起诉至北京知产法院。近日,北京知产法院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无效宣告该商标,驳回张家申的诉讼请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争议商标“古开酒道”指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黄酒”等商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争议商标“古开酒道”指定使用在第33类图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因诉争商标的核准注册、被诉裁定的作出以及本案的审理贯穿2013年商标法和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故本案涉及商标法的选择适用问题。由于诉争商标为2019年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被诉裁定作出于现行商标法施行后,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有关法不溯及既往的规定,本案相关实体问题的审理适用2013年商标法。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指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 (作者分别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副长、第三部、第二部官助理。南宁市市场监管局注重加强知识产权和商标品牌战略宣传,不断提高市场主体的商标品牌意识。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这七件侵权案件中,保持了前后一致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与立场。即明确划分双方各自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并严格执行。例如在该案中,MUJI声称其生产销售的“印度棉雪尼尔浴室用脚垫”属于其拥有注册商标专有权的27类“浴室防滑垫”商品,但实际上该商品为棉织品,无论从商品性质还是功能用途方面,归为“地巾”都更为合适。

  • 这份声明再次为北京棉田提供可诉之机。“抢注”是指抢先注册,多为非权利人去争夺权利人应得的权利。而“商标抢注”更是可理解为“商标恶意注册”,即商标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明知已有在先商标或其他在先权利的存在,或具有某种不良动机而注册申请商标的行为。北京棉田自然地以MUJI发布的声明中含有诋毁字眼,涉嫌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其诉至法院。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未就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进行审理,但认为诉争商标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亦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故判决驳回探路者公司的诉讼请求。[1]

  • 基于前述原审和二审诉讼阶段查明的事实,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发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中第15.1条规定:诉争商标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注册后、诉争商标申请前,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与诉争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并持续使用且产生一定知名度,诉争商标申请人不能证明该在先商标已经使用或者经使用产生知名度、相关公众不易发生混淆的情况下,诉争商标申请人据此主张该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可以不予支持。

  •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诉争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对诉争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被诉裁定作出后,原告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无效宣告裁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认定诉争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现该判决已生效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纸”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不构成类商品/服务,被诉裁定关于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4'>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认定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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