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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5:44:01
  • 摘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指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指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图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纸”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不构成类商品/服务,被诉裁定关于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认定并无不当。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结合考虑相关因素,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红牛维他命公司经授权许可取得天丝公司名下“红牛系列”商标的使用权,为取得消费者的认可,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进行市场宣传,付出相应的运营成本。但是,商誉依附于商标存在,而商标的所有权一般仅为原始取得或继受取得,涉案“红牛系列”商标归属于天丝公司所有,红牛维他命公司并不因对商标进行了广告宣传而当然取得商标的所有权。

  • 2019年11月,北京高院驳回了华彬对泰国天丝高达亿元的索赔,且不支持华彬对红牛系列商标享有所有者合法权益。

  • 【基本案情】张家申在第33类“白酒、黄酒”等商品上申请的第28409414号“古开酒道”商标获得注册,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对该商标提起无效宣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后宣告该商标无效,张家申不服,起诉至北京知产法院。近日,北京知产法院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无效宣告该商标,驳回张家申的诉讼请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争议商标“古开酒道”指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黄酒”等商品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因诉争商标的核准注册、被诉裁定的作出以及本案的审理贯穿2013年商标法和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故本案涉及商标法的选择适用问题。由于诉争商标为2019年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被诉裁定作出于现行商标法施行后,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有关法不溯及既往的规定,本案相关实体问题的审理适用2013年商标法。

  • 王华,湖南永州人,现任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派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律师协会商标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商标协会常务理事、南京市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

  • 2021年4月20日,该集团再次尝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诉争商标因与在先存在的四件引证商标构成近似而被商标局驳回,在驳回复审中,商标评审委的审查意见是诉争商标与第5035315号商标、第7056065号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二)尚可区分,分别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人不服,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商标驳回复审的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在审理后支持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被诉决定,一审以失败告终。

  • 马翔也承担着一些社会职务,目标是让更多律师了解、参与商标业务。2005年马翔向北京市律师协会提议成立了商标专业委员会,这是律师界第一个商标专业委员会。他自2005至2012年连续三届担任该委员会主任,希望通过各种活动提高全市律师的商标业务水平。在此期间,马翔还呼吁律师界要重视商标代理业务,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应尽快解除代理行业对律师限制的建议,获得了积极响应。此外,他还在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中讲授《律师商标代理业务》,帮助实习律师树立商标及商标法律服务'>法律服务的重要性、律师在商标法律服务'>法律服务行业大有可为等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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