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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修订“重使用“强保护”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5:39:33
  • 摘要

    《商标法》第13条的规定表明,相较于一般注册商标而言,我国立法对于驰名商标予以较一般注册商标更为特殊的保护,包括禁止在与注册商标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误导相关公众的行为,也包括禁止在与未注册商标同一种或者近似的商品上使用与该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易导致混淆的行为。

  • 《商标法》第13条的规定表明,相较于一般注册商标而言,我国立法对于驰名商标予以较一般注册商标更为特殊的保护,包括禁止在与注册商标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误导相关公众的行为,也包括禁止在与未注册商标同一种或者近似的商品上使用与该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易导致混淆的行为。

    商标法修订“重使用“强保护”图
  • 202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快推进新一轮商标法的全面修改工作,多次开展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进行深入研究论证,形成《商标法修订草案》,已于今年1月13日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期到2月底。

  • 一般情况下,也就是说,注册商标的注册是很顺利的,提交申请后13个月左右完成商标注册,就可以拿到注册商标证书了。

  • 针对上述情况,我国已有案例可以参考[12]。法院在实践中的做法充分考虑到了技术发展的速度与商标注册人在注册时的实际情况,认为商标注册人主观上对此不存在过错,应当考虑到商标注册人对商标在非规范商品使用过程中投入的成本,注册商标形成的商誉。若以非规范商品不属于核定的商品,否认其使用行为的效力,实际是要求注册人为商标注册制度缺陷承担法律后果,这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有违法律规定的公平、合理原则。[1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2019)》中对此作出了规定,为解决此类情况理清了思路。

  • 根据《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 今年1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强化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再次强调了“个案确认、被动保护和按需确认”的原则,并明确指出“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和强度应当与其显著特征和知名度相适应”。“商标的显著性越强、知名度越高,获得跨类保护的可能性越大。”徐升权表示,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第三款在“申请注册”行为之外新增对“使用”行为的规制,凸显了此次商标法修订“重使用”“强保护”的特点。

  • 今年1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强化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再次强调了“个案确认、被动保护和按需确认”的原则,并明确指出“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和强度应当与其显著特征和知名度相适应”。“商标的显著性越强、知名度越高,获得跨类保护的可能性越大。”徐升权表示,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第三款在“申请注册”行为之外新增对“使用”行为的规制,凸显了此次商标法修订“重使用”“强保护”的特点。

  • 6月13日,知识产权局已经对此作出《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因此,被上诉人的现有证据并不能满足商标先用权抗辩成立的条件,一审认定被上诉人的商标先用权抗辩成立与本案事实不相符。

  • 二者的「商标大战」便从2011'>2011年开始拉开序幕。目前,我国发明专利平均审查周期压减至个月,高价值发明专利审查周期压减至13个月,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压减至4个月,为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提供了有力支撑。

  • 5、申请注册商标存在《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在不同或不类似商品、服务上,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形被驳回。

  • 下列商标含义、字形或者整体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不判为近似商标。。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司法部近日发出通知,在全国推介第二批13个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建设典型经验做法,“安徽打出行政裁决制度建设‘组合拳’”经验入选。

  • 13.商标仅由他人在先商标及某些表示商品生产、销售或使用场所的文字组成,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近年来,德清县市场监管局围绕鼓励发明创造、推进专利成果转化、加大知识产权保护三大重点,以服务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核心竞争力为立足点,构筑“大发展、大服务、大保护”的全链条生态体系,提升知识产权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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