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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商标注册收费标准、常见问题和商标起名注意事项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5:30:09
  • 摘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指出,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与药品商品在经营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虽然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发音等方面较为接近,但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药品类商品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属于不同类似群组,而且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不存在密切关联,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均不相近,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指出,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与药品商品在经营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虽然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发音等方面较为接近,但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药品类商品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属于不同类似群组,而且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不存在密切关联,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均不相近,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安徽省商标注册收费标准、常见问题和商标起名注意事项图
  • 在上诉理由中,二者均主张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中成药等商品、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不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

  •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指出,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与药品商品在经营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虽然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发音等方面较为接近,但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药品类商品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属于不同类似群组,而且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不存在密切关联,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均不相近,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据此,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国药中联公司的诉讼请求。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纸”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不构成类商品/服务,被诉裁定关于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4'>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认定并无不当。

  • 引证商标的产品“零售店服务,包括家用电器、家用电子产品、计算机系统、家具”,较为宽泛,包含了申请商标的产品。

  • 原审诉讼中,三快公司主张其在本案中仅主张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上的驰名商标,并主张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4'>2014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被诉裁定其他内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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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年3月31日,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对淮北市相山区某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仓库内堆放用于销售的口子窖、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经商标所有权人鉴定,涉案商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因当事人不能提供涉案白酒的索证索票材料和销售记录,无法证明涉案侵权商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以及罚款5748元的行政处罚。

  • 本案中,引证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为2010年4月21日,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为2011年12月26日,根据三快公司提交的销售合同、发票、纳税证明、媒体报道、所获荣誉等证据,可以认定经过三快公司的持续使用,引证商标“美团”在“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达到驰名的程度。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汉字“美团”,引证商标为“美团”文字商标,在引证商标构成驰名的情形下,诉争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的摹仿。

  • 本案中,引证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为2010年4月21日,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为2011年12月26日,虽然期间不足两年,三快公司持续使用该商标,但根据三快公司提交的销售合同、发票、纳税证明、媒体报道、所获荣誉等证据,可以认定经过三快公司的持续使用,引证商标在“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达到驰名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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