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资讯中心 >  印度尼西亚商标注册成功后,权利人可以根据《商标法》第32条之

印度尼西亚商标注册成功后,权利人可以根据《商标法》第32条之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5:24:26
  • 摘要

    印度尼西亚商标注册成功后,权利人可以根据《商标法》第32条之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10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受理了申请人的请求后,会发出《驳回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必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答复。如果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答复或提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异议理由,则商标局将裁定驳回该注册商标。

  • 印度尼西亚商标注册成功后,权利人可以根据《商标法》第32条之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10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受理了申请人的请求后,会发出《驳回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必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答复。如果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答复或提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异议理由,则商标局将裁定驳回该注册商标。

    印度尼西亚商标注册成功后,权利人可以根据《商标法》第32条之图
  • 我国《商标法》第32条和第59条第3款对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表述上都要求先使用商标“有一定影响”,解释上似乎应该采取同一性理解。笔者也注意到,第32条明确规定了“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的主观恶意要件,似乎对阻却注册的正当性进行了补强,理解上也可以认为,因为注册申请人主观具有恶意而放松对“一定影响”要件的要求。也即,应为商标注册申请人主观恶意要件的存在,而不必要求阻却注册事由中先使用商标的“一定影响”要强于先使用抗辩条款中的“一定影响”。这样,似乎就可以将阻却注册先使用条款中的“一定影响”与先使用抗辩条款中的“一定影响”做同一解释。

  • 至于商标的价值:可口可乐的总裁曾经说过,只要可口可乐这个商标在手,即使可口可乐的有形资产一夜间化为乌有,可口可乐公司也马上可以靠该商标获得新的资金,进行新的生产。可见商标对于企业的价值所在。

  • 注册商标时,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上不得同时注册两个或多个商标。因为同一商标只能申请一类商品和服务,如果将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上注册了多个商标,可能会导致消费者将不同的产品或服务混淆,从而产生不良影响。如“可口可乐”是饮料类注册商标,“加多宝”是凉茶类注册商标,但都是饮料类的商品或服务。如果你在饮料类注册了“加多宝”,但在其它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了“王老吉”,那就是一种混淆行为。

  • 其二,先使用权条款规定的先使用人的权能范围仅限于继续使用和不侵权抗辩,条文本身并未赋予其阻却商标注册人注册的权能。而权利冲突条款的后果是不予注册,构成阻却注册事由。根据权利冲突条款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必须在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错过商标争议期间的,则商标权确定。但解释上,商标因在先使用人的使用具有了一定影响,符合先使用权条款的规定,因此,商标先使用人仍然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商标。这是与第15条规定的不同之处。关于《商标法》第15条第2款、第32条后半句和第59条第3款之间的关系,参见下表。

  • 例如,“大白兔”奶糖的“大灰兔”商标,可口可乐公司在卫浴产品上注册“可口可乐”商标。其主要表现是跨类别、无关联性的注册商标,或注册人(及关联人)有显著的销售商标行为。主要包括个人注册大量商标,无生产或销售能力的企业注册明显超营业范围的商标,与大量商标转让行为有关。

  • 可口可乐创始人约翰·彭伯顿曾称:“即使一把火将可口可乐公司烧得分文不剩,公司仅凭‘可口可乐’这一驰名商标,即可在几个月之内重新建厂投产,获得新的发展。”对于品牌来说,拥有一个好的商标,显得格外重要。

  • 《商标法》第32条后半段的法律构成要件中的“不正当手段”和“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并非是完全独立的关系,两个构成要件相辅相成,共同规制了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32条后半段对未注册商标提供了更加有利的保护。最高院的指导案例间接起到了法律的指引作用、评价作用和预测作用,对从业者在处理类似案件中提供了相对明确的指引。

  • 商标的一个基本作用就是让消费者把一个企业的产品与另一个企业的同类型产品区别开来。商标的这种能力越强,就意味着商标的显著性越强。“可口可乐”讨喜、朗朗上口还易于传诵,毫不夸张地讲,可口可乐能在世界市场'>市场上取得长盛发展,商标的作用不可小觑。

  • 如“”品牌所属的植本星球(上海)饮料有限公司,在统计期内共申请注册了112枚商标,其中30枚商标标样均为其核心品牌“”,分别注册在包括第32类商品在内的22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31枚商标标样为其核心品牌对应的英文商标“”及图形商标“”,分别注册在包括第32类商品在内的22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同时,该公司亦申请了28枚“”商标,分别注册在包括第32类商品在内的22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该商标与其核心品牌“奥麦星球”近似程度较高,植本星球(上海)饮料有限公司将其注册在核心类别上可以进行有效的防御。

顾问图片
还有“商标购买”的更多问题?,提交信息立即获取解答
相关标签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