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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类商标是产品商标吗?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5:24:07
  • 摘要

    32类商标是产品商标,产品经营范围有:啤酒;矿泉水和汽水以及其他不含酒精的饮料;水果饮料及果汁;糖浆及其他制饮料用的制剂。可分为以下几个产品类别:

  • 32类商标是产品商标,产品经营范围有:啤酒;矿泉水和汽水以及其他不含酒精的饮料;水果饮料及果汁;糖浆及其他制饮料用的制剂。可分为以下几个产品类别:

    32类商标是产品商标吗?图
  • 随后的两三年内,在除第三十三类【酒精饮料'>酒精饮料(除啤酒以外);制饮料用酒精制剂】外的其他商品品类中,疯狂注册与“加贝兰”“加梅兰”等字音高度相近的商标。

  • 具体指啤酒;矿泉水和汽水以及其他不含酒精的饮料;水果饮料及果汁;糖浆及其他制饮料用的制剂。经营这类饮料或啤酒的企业,必须注册第32类商标。

  •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87749号“尊”商标、第5814629号“尊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等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尊”,且未形成明显区分的其他含义,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 评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蒙牛公司向法院递交大量使用证据以证明“酸酸乳”作为商标使用在“含水果的牛奶饮料、无酒精蛋奶酒”等商品上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对此法院也明确指出《商标法》第十条属于商标禁用条款,使用证据不能作为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故提示企业经营者,进行商标注册申请前,可先对拟申请商标是否存在禁止使用或禁止注册等风险进行评估,避免出现本案类似情形。

  • 2、从目前市场来看,通常情况下存量较大的商标低至几千元,存量较少的商标通常的成交价格在1-3万左右。第32类商标包括:啤酒;矿泉水和汽水以及其他不含酒精的饮料;水果饮料及果汁;糖浆及其他制饮料用的制剂。

  • 例如,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在注册“娃哈哈”商标的同时,在第32类的“无酒精饮料'>酒精饮料”商品上,同时注册了“娃娃哈”、“哈哈娃”、“爷哈哈”、“乐哈哈”、“乐娃娃”等系列商标。这些商标未必会在实践中投入使用,基本是为了配合及保障主商标“娃哈哈”的正常有效使用的。但是在这部分扩展商标的注册保护及预防下,主商标也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保护,从而得以顺畅使用。

  • 天丝公司表示,华彬红牛方面生产、销售的侵权产品,与天丝公司注册的红牛系列商标核定使用的“无酒精饮料'>酒精饮料”产品属于相同商品。华彬红牛方面在侵权产品饮料罐、厂区厂房、网站、公众号上使用的商标,与天丝公司相关商标有的完全相同、有的则基本相同或者实质性近似,构成相同商品上的相同商标或者近似商标。天丝公司提到,仅红牛维他命公司在2016年-2019年的侵权获利就已超过亿元,远远高于天丝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1亿元赔偿金额。

  • 越南的酒精饮料'>酒精饮料市场竞争激烈,国内和进口的酒类品牌都在争夺市场份额。消费者对品牌商品也表现出了偏好。这直接导致了商标盗窃和不公平使用竞争对手的商标现象的发生。因此,越南的商标将面临以下情况:

  • 4月22日消息,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原告)对中国红牛旗下的湖北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被告)侵害商标权做出判决。三家公司停止侵权行为,不得生产销售带“红牛”商标的功能饮料,并就泰国天丝公司赔偿3000万。中国红牛这次真的很惨,不仅被停止生产和销售,还要赔付3000万。

  • 白酒行业的商标注册规定是可以委托正规的商标机构来代为办理,白酒商标注册类别属于第33类,其主要涉及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第33类不包括尤其不包括医用饮料(第五类)和无酒精饮料'>酒精饮料(第三十二类)

  • 超凡商标服务团队通过商标监测,发现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泡泡玛特”)的潮玩IP“SKULLPANDA”商标,在“糖果”“酒精饮料'>酒精饮料”“咖啡馆”等商品/服务上被他人抢注。团队及时与泡泡玛特沟通并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通过商标异议方式成功阻止了抢注商标的注册,有效防止了泡泡玛特核心品牌被他人在关联商品/服务上抢注并推出相应商品的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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