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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经复审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Santech”商标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5:06:14
  • 摘要

    商标局经复审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Santech”商标在“烹调用装置和设备”商品上的注册已经撤三程序被撤销,而其维持注册的商品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对申请商标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即复审成功。

  • 商标局经复审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Santech”商标在“烹调用装置和设备”商品上的注册已经撤三程序被撤销,而其维持注册的商品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对申请商标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即复审成功。

    商标局经复审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Santech”商标图
  •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因引证商标在“烹调用装置和设备”等相关商品项目上的注册被成功撤销,从而使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最终复审成功。

  • 王新征申请再审称,(一)第6585085号“好太太爱家”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构成要素和整体视觉效果存在明显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识别,且引证商标申请注册时,在相同、类似商品上存在大量“好太太”及含有“好太太”文字的商标在先申请核准注册。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浴室装置”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二)王新征对诉争商标进行了长期持续的宣传和使用,已经与王新征建立唯一稳定的关系,“好太太爱家”电器获得了较高的社会知名度,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 原告台州兆裕汽配有限公司于2011'>2011年5月24日申请注册“TOG”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车辆拉力杆,车辆底盘,车辆减震器,陆地车辆动力装置,车辆方向盘,陆地车辆用连接杆(非发动机零部件),陆地车辆传动轴,汽车车轮毂,车辆转向信号装置”商品。第三人以诉争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国知局申请撤销,经过撤三程序及撤销复审程序的审查,诉争商标被撤销。原告不服国知局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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