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资讯中心 >  商标法设立连续三年停止使用

商标法设立连续三年停止使用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5:03:39
  • 摘要

    商标法设立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撤销制度,是为了鼓励和督促商标注册人使用其商标、发挥商标在市场上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商标注册人在核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其他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比如,商标核准注册商品为“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平板电脑、电子笔、计算机外围设备”,这些商品都属于0901群组,相互之间构成类似商品,如果申请人提供了计算机软件上的使用证据,则其他构成类似商品的“平板电脑、电子笔、计算机外围设备”上的注册也同样可以维持。

  • 商标法设立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撤销制度,是为了鼓励和督促商标注册人使用其商标、发挥商标在市场上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商标注册人在核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其他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比如,商标核准注册商品为“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平板电脑、电子笔、计算机外围设备”,这些商品都属于0901群组,相互之间构成类似商品,如果申请人提供了计算机软件上的使用证据,则其他构成类似商品的“平板电脑、电子笔、计算机外围设备”上的注册也同样可以维持。

    商标法设立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图
  •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自使用“神州数码及图”商标以来,为涉案商标的宣传投入了大量的广告费用,通过长期、持续、广泛宣传、使用涉案商标,使标注涉案商标的商品有了较大销量,涉案商标已经成为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驰名商标。被告在与涉案商标核准使用的计算机商品不类似但有一定关联性的计算机培训服务中,以网站、报刊、学员证等形式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会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原告为培训服务的提供者,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的混淆,构成对驰名商标注册人商标权的侵犯,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郑袭据此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的“神州数码及图”商标,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2万元。

  • 申请商标整体上易被理解为系对计算机领域的一种接口标准的描述或概称,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硬件,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连接器”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将其认知为系对相关商品接口标准的描述,而不易识别为指示商品来源的标志。因此,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 烛龙公司在第9类、第41类商品或服务上享有“古剑奇谭”相关的14枚注册商标专用权(详见附表),其中在第9类上核定使用的商品项目均包含“计算机软件”,在第41类上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均包含“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前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 烛龙公司系“古剑奇谭”系列商标的商标注册者,享有第9类“计算机游戏软件”和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的商标权。烛龙公司发现玖壹玩公司分别在百度平台、360平台、微软平台将其持有的商标设置作为搜索引擎关键词进行推广,烛龙公司认为玖壹玩公司的行为容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的误认,侵害了其商标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 原告武汉市武昌区某商务咨询服务部成立于2018年9月,旗下“某PHOTO”品牌目前全国加盟影楼超过700家,并于2020年3月14日被商标局核准注册“某PHOTO”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类别为第41类。孟某某、符某某为出门旅拍公司股东,出门旅拍公司注销前,明知涉案商标在全国出门旅拍行业具有较高的影响力,故意在美团网上销售带有涉案商标的商品,获取非法利益,该行为已构成侵犯原告商标权,对原告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现被告公司已注销,孟某某、符某某作为出门旅拍公司的股东,应承担相应责任。

  • 我局认为,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MISEC”与引证商标一、二“MISEQ”字母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集成电路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周边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 现在是“互联网+”时代,任何一个行业都可能涉及互联网,那么你的品牌就必须要在互联网行业进行商标注册。如:9类计算机软件丶程序类,35类公司经营丶广告丶连锁类,第38类数据和通讯服务'>通讯服务,计算机终端通讯。第41类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42类计算机软件相关服务类。

顾问图片
还有“商标购买”的更多问题?,提交信息立即获取解答
相关标签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