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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专项检查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4:52:58
  • 摘要

    商标1:欧莱娅(持有人:广州欧莱娅化妆品有限公司)商标2:雅丝蓝黛(持有人:广州雅丝蓝黛化妆品有限公司)商标3:铂来娅(持有人:广州铂来娅化妆品有限公司)产品名称:欧莱娅&雅丝蓝黛&铂来娅保湿补水面膜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宝时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商标1:欧莱娅(持有人:广州欧莱娅化妆品有限公司)商标2:雅丝蓝黛(持有人:广州雅丝蓝黛化妆品有限公司)商标3:铂来娅(持有人:广州铂来娅化妆品有限公司)产品名称:欧莱娅&雅丝蓝黛&铂来娅保湿补水面膜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宝时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专项检查图
  • 5)化妆品企业:同一个备案人拥有多个商标,是否可以把多个商标共同放在彩盒上面,如有中文商标、英文商标、图形商标,然后把3个三商标同时放在彩盒上面,能否可行?

  • 近年来,随着化妆品市场的快速发展,由于法规的不完善,导致“一号多用”的违法行为逐渐成为常态,近日各地药监局发布了《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引起了行业高度的关注。本次专项行动重点聚焦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集中排查治理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以外的文字、商标、标识或者以其他方式套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的行为。

  • 3)化妆品企业:一个产品备案的时候设计风格加了其他商标,上传了相应的资料,备案也通过了,那这种现在属于“一号多用”吗?

  • 8)化妆品企业:同一备案人两个注册商标(英文和中文),产品命名只想写中文商标,在产品标签上中英文商标都想标注(英文商标在标签上解释说明)这种情形是否属于“一号多用”?

  • 善意提醒:化妆品标签必须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要求。一个注册或备案的产品只允许有一个确定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包括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不得加载已注册备案名称之外的其他商标或标示引人误解责任主体(代表企业的logo除外);标签标注的责任主体是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进口产品)、生产企业,不得违法标注“监制”“出品”“品牌授权人”等。

  • 9)化妆品企业:客户为酒店行业的主体,无3类商标,委托工厂自主生产备案,客户要求在产品标签上,标注上“酒店商标”或“酒店主体名称”。另一种情况,工厂自主生产已经备案的产品,客户对我们的产品非常认可,希望与我们合作,在该产品上增加酒店的相关“标识”,是否属于“一号多用”。

  • 本次检查重点是以“一号多名称”“一号多商标”“一号多主体”的形式套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的情形。

  • 4)化妆品企业:以前办的特证(染发类)有几十个特证,当时申报只用了一个商标,但我公司因销售需要,后来申请了不同的商标,这些商标是英文和中文对应关系,当时补录时只上传了其中一个产品名称的商标,还可以通过变更标签样稿增加对应的英文商标吗?

  • 根据《化妆品命名规定》、《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产品中文名称中的注册商标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的,应当在产品销售包装可视面对其含义予以解释说明,并应当提供商标注册证。

  • 1)化妆品企业:标注的产品名称外的其他商标,但属于备案人公司的,不存在混淆产品责任主体的情况,建议不纳入“一号多主体”范围内。

  • 6月21日,中国食品'>食品药品网发布了一则要闻《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专项检查动员部署会召开》,会议要求,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将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专项检查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具体而言,将重点检查“一号多名称”、“一号多商标”、“一号多主体”三种违法情形!

  • 10)化妆品企业:已注册下来的批件(如:欧来娅防晒霜)产品名称是否可以变更(变更原因是增加商标名),如可以变更,检测报告那些是否需要重新送检?

  • ②以“一号多商标”形式套用化妆品注册证号、备案编号的情形。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商标以外的其他商标或者易使消费者视为商标的标识,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主体产生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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