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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中给予被征地农民的补偿都有哪些?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4:49:01
  •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亭湖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亭湖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土地征收中给予被征地农民的补偿都有哪些?图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8条明文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属物和青苗的补偿准则由各省市、自治州和地级市政府制定。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8条的规定,为了保护农户的合法权益,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 四是要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行为。加强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权、土地使用权出租权)登记管理,加强土地变更登记、土地注销登记管理。

  • (二)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建设,规范土地市场运作。强化政府对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垄断土地一级市场,放活土地二级市场,土地征用、划拨、出让、转让等工作,必须由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实行用地集中统一计划供应,经营性用地必须按“招拍挂”方式进行出让,严禁违规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价管理,及时调整更新和公布基准地价,健全地价体系;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严格实行土地出让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做到应收尽收。

  • 光伏发电项目作为基础设施项目,应当遵守《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基本用地原则。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 在弄清楚了土地所有权之后,我们再来看一下土地征收中给予被征地农民的补偿都有哪些?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被征地农民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

  • (四)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努力推进批而未征工作开展,强化闲置土地处置消化,实行台账式管理,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 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且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对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有相关约定的,从其约定。土地使用权已经到期的国有已出让用地不得纳入全市土地整备年度计划。涉及闲置土地的,按照闲置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 ●明确了土地使用的相关规则,包括开工竣工管理、土地用途变更、规划条件变更、产权限制条件变更、土地置换、用地范围调整、分宗合宗等方面的规则。

  •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市场配置作用,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土地供应及供后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 (三)加强项目管理,实现县域耕地占补平衡。加大补充耕地力度,积极争取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落户县,实施好三阁司土地整理项目、虎形山茅坳村等4个年市投资土地开发项目和横板桥八0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加强项目前期规划设计、中期施工监理、后期跟踪管理确保于年内全面竣工并通过验收;做好六都寨镇土地整理项目和横板桥镇柳山村等4个2008'>2008年度市投资土地开发项目迎检验收准备工作,加速做好年度各类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规划选址申报工作。制定实施耕地质量建设管理办法,采取工程、生物及先进耕作方式等综合措施,突出保护好土壤耕作层,加强对剥离后的熟土耕作层管理利用,促进耕地数量和质量共同提高。

  • 1.《审查意见》将“为优化城市布局,提升城市整体发展水平,推动城市化进程,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作为征收土地的理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关于“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不一致,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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