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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牌咖啡馆未来的“复出”留下一定的想象空间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4:20:05
  • 摘要

    2、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提供市场营销信息;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快餐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养老院;酒吧服务;茶馆;餐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咖啡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内容形式相同或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 2、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提供市场营销信息;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快餐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养老院;酒吧服务;茶馆;餐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咖啡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内容形式相同或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老牌咖啡馆未来的“复出”留下一定的想象空间图
  •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酒店住宿服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字母认读、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华莱仕福”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667026号、第10912752号“华莱士”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饭店商业管理、第43类咖啡馆等,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部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异议人唐山米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5月11日注销,其主体资格已经丧失,且尚无证据显示被异议人在注销前办理了被异议商标申请人变更手续,被异议人未答辩提供反证的情况下,商标局予以采信。被异议商标在丧失了申请主体的情况下,不予注册。

  • 记者查询发现,凯文咖啡的经营企业从2006年起已经陆续申请并注册了凯文咖啡的中文商标、英文商标和图形商标;而在今年的1月23日,经营企业又对凯文咖啡图形商标35类(广告销售)进行了申请。而这或许能为这家老牌咖啡馆未来的“复出”留下一定的想象空间。

  • 记者查询发现,凯文咖啡的经营企业从2006年起已经陆续申请并注册了凯文咖啡的中文商标、英文商标和图形商标;而在今年的1月23日,经营企业又对凯文咖啡图形商标35类(广告销售)进行了申请。而这或许能为这家老牌咖啡馆未来的“复出”留下了一定的想象空间。

  • 本争议中,争议商标所有人提出的宣誓书中提供的证据,显示出该商标在餐厅的经营当中被使用,可表明该标志在通知日期之前的三年期间内在餐厅服务中使用过。但没有证据证明争议商标与注册所涵盖的其他服务相关联使用。注册分别列出了餐厅服务、餐饮服务、咖啡馆服务和酒吧服务,各项服务之间不可混淆。并且,没有任何事实构成(在餐厅服务外)未使用商标的特殊合理理由。因此,争议商标在加拿大仅与餐厅服务有关,应撤销该商标注册中餐厅服务外的所有服务。

  • 超凡商标服务团队通过商标监测,发现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泡泡玛特”)的潮玩IP“SKULLPANDA”商标,在“糖果”“酒精饮料'>酒精饮料”“咖啡馆”等商品/服务上被他人抢注。团队及时与泡泡玛特沟通并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通过商标异议方式成功阻止了抢注商标的注册,有效防止了泡泡玛特核心品牌被他人在关联商品/服务上抢注并推出相应商品的事件发生。

  • *年*月,上海咖啡食品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从海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受让了“”图文组合商标,核准类别包括食宿旅馆、咖啡馆等。此后,原告经咖啡公司授权获得了在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范围内及上海浦西范围内的独占使用商标许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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