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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彬三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红牛”字样的企业名称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4:06:06
  • 摘要

    天丝公司表示,华彬红牛方面生产、销售的侵权产品,与天丝公司注册的红牛系列商标核定使用的“无酒精饮料”产品属于相同商品。华彬红牛方面在侵权产品饮料罐、厂区厂房、网站、公众号上使用的商标,与天丝公司相关商标有的完全相同、有的则基本相同或者实质性近似,构成相同商品上的相同商标或者近似商标。天丝公司提到,仅红牛维他命公司在2016年-2019年的侵权获利就已超过亿元,远远高于天丝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1亿元赔偿金额。

  • 天丝公司表示,华彬红牛方面生产、销售的侵权产品,与天丝公司注册的红牛系列商标核定使用的“无酒精饮料”产品属于相同商品。华彬红牛方面在侵权产品饮料罐、厂区厂房、网站、公众号上使用的商标,与天丝公司相关商标有的完全相同、有的则基本相同或者实质性近似,构成相同商品上的相同商标或者近似商标。天丝公司提到,仅红牛维他命公司在2016年-2019年的侵权获利就已超过亿元,远远高于天丝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1亿元赔偿金额。

    华彬三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红牛”字样的企业名称图
  • 天丝公司诉称,该公司对红牛系列注册商标自始至今拥有清晰的、完整的、独立的所有权,并已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华彬红牛方面未经天丝公司许可和授权,擅自使用红牛系列商标生产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构成对天丝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严重侵犯。

  • 天丝公司诉称,2009'>2009年,曾与红牛维他命公司就使用红牛商标签订合同,约定红牛维他命公司使用红牛相关商标,期限至2016年10月6日止。华彬红牛三公司违反《商标法》规定,侵犯天丝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湖北红牛自2005年成立之日起,即未经天丝公司许可或授权,擅自生产红牛维他命饮料产品,并在其产品上大量、突出使用与天丝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极度近似的商标标识。

  • TCP集团成员泰国天丝,以及全球红牛品牌及“红牛”商标的创始者和所有者许氏家族宣布,已向严彬先生及其拥有或控制的数家公司提起法律诉讼,理由涉及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以及与未经许可生产、销售红牛产品相关的其他行为。围绕着上述核心利益争夺点,许氏家族也向一些涉及“红牛”商标使用权的主体提起诉讼,包括销售饮料的超市,以及生产饮料罐的厂商。

  • 吉林高院在一审判决中指出,在2016年10月6日红牛维他命公司商标许可使用期限届满之后,对涉案红牛系列商标不再享有合法的使用权,湖北红牛接受红牛维他命公司委托生产红牛饮料、北京红牛向湖北红牛采购红牛饮料进行销售、吉林红牛进一步分销红牛饮料等行为均不再具有合法的权利基础。湖北红牛在生产的红牛饮料外包装上使用相关商标,华彬红牛三公司销售上述红牛饮料以及湖北红牛在生产厂区的显著位置使用相关标识的行为,均构成对天丝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 天丝集团(TCPGroup)是泰国知名食品和饮料公司。拥有包括能量饮料、电解质饮料、功能饮料、即饮茶和果汁以及休闲食品等六个产品类别的多元化产品组合、13个产品品牌下的30多个产品线。其中,红牛这一家喻户晓的能量饮料,由其创始人许书标先生1975年研发成功。天丝集团是全球唯一红牛香精的生产商,与许氏家族共同拥有红牛全球商标。

  • 总之,就是一个因商标而引发的故事而已。商标有价值,故事就有了看头。目前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红牛”字样的企业名称,同时连带赔偿原告泰国天丝3000万元。

  • 天丝集团(TCPGroup)是泰国知名的食品和饮料公司之一,拥有包括能量饮料、电解质饮料、功能饮料、即饮茶和果汁、以及休闲食品等六个产品类别的多元化产品组合,13个产品品牌下的30多个产品线。这其中包括红牛,家喻户晓的能量饮料,由其创始人许书标先生于1975年研发成功。天丝集团是全球唯一红牛香精的生产商,与许氏家族共同拥有红牛全球商标。

  • 天丝集团是全球红牛香精指定生产商,与许氏家族共同在全球范围拥有“红牛”系列注册商标。创新商业模式开启企业全球化之路,如今红牛产品畅销全球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已经成为能量饮料的标志。

  • 天丝集团是全球红牛香精指定生产商,与许氏家族共同在全球范围拥有“红牛”系列注册商标。如今红牛产品畅销全球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已经成为能量饮料的标志。

  • 判决结果为,华彬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天丝公司所享有的第723201号、第878072号、第878073号等7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红牛维他命饮料(湖北)有限公司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饮料商品及生产厂区使用侵权标识,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停止销售使用侵权标识的饮料商品;华彬三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红牛”字样的企业名称;华彬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天丝公司经济损失30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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