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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4:05:29
  • 摘要

    2022年3月17日,原告上海某公司以被告余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黄石中院提起诉讼,请求余某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其经济损失和支付维权的合理费用合计20000元。因疫情防控要求,当事人出行不便,经该院诉前调解员询问,原、被告双方均有调解意愿,并同意选择线上调解。经过线上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余某某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支付上海某公司4000元经济损失等义务,违约还需承担5000元违约责任。双方达成协议后向该院申请司法确认,该院于当日作出司法确认裁定书,并于同年3月24日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送达,该案从受理到审结历时仅7天。

  • 2022年3月17日,原告上海某公司以被告余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黄石中院提起诉讼,请求余某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其经济损失和支付维权的合理费用合计20000元。因疫情防控要求,当事人出行不便,经该院诉前调解员询问,原、被告双方均有调解意愿,并同意选择线上调解。经过线上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余某某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支付上海某公司4000元经济损失等义务,违约还需承担5000元违约责任。双方达成协议后向该院申请司法确认,该院于当日作出司法确认裁定书,并于同年3月24日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送达,该案从受理到审结历时仅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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